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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
- 勞務派遣合同到期,本人不愿意再派遣了,這會有什么補償嗎?
- 勞動法2021最新規定離職補償最高限額?
- 培訓學校教師合同期內離職是否須交合同違約金?
- 服務期員工擅自離職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 公司裁員合同到期的員工與合同沒到期的員工賠償標準是一樣的嗎?
勞務派遣合同到期,本人不愿意再派遣了,這會有什么補償嗎?
謝謝邀請!首先我明確告訴你,不會有經濟補償的。原因如下:一是你與公司不是勞動關系,是勞務公司派遣的,你與公司是勞務關系,合同到期后,你不繼續工作,公司可以與你的派遣公司解除勞務關系,公司對你不用給予經濟補償。二是你與勞務派遣公司盡管有勞動合同,但合同到期后是因為你本人不續簽合同,勞務派遣公司沒有任何過錯,同時也未給勞動者本人造成經濟損失。綜上所述,公司與勞務派遣公司對你都不用進行經濟補償的。
勞動法2021最新規定離職補償最高限額?
一、勞動法新規定離職補償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離職補償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離職時,如果用人單位是按照《勞動法》所規定的裁員的,最多是要支付離職員工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但如果是違反了《勞動法》規定而裁員的,就要根據相關規定的二倍進行補償。
培訓學校教師合同期內離職是否須交合同違約金?
1,如果學校對教師提供了專項培訓,并且約定了服務期,在服務期內辭職,需要賠償學校剩余服務期的違約金。
2,如果沒有服務期協議,并且沒有競業禁止協議,合同期內,單位沒有違法用工的情況下,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學校,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學校辭職即可。
3,《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服務期員工擅自離職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除了按勞動合同法第38條辭職外,服務期離職都需要支付違約金服務期內離職,要賠償單位剩余服務期的違約金《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公司裁員合同到期的員工與合同沒到期的員工賠償標準是一樣的嗎?
【重慶何律師觀點】公司裁員,無論是合同到期還是合同沒到期的員工,裁員公司向被裁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不盡相同的,區別在于:每個員工的工齡長短、月工資高低不同,計算出經濟補償金最終數額的多少也就不同,但被裁員工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的計算方式卻是相同的。
作為法律專業人士,為了更好的回答題主的問題,我將通過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回答。
一、公司裁員,所裁員工是否都可獲得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從法律規定來看,公司裁員對裁員數額上線沒有限制,只是對不同裁員數額作了裁員程序上的規定。同時,不管公司裁了多少員工,法律都沒有區別對待,這也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所有被裁員工都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二、公司裁員,所裁員工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以及支付標準的計算方式是否相同縱觀我國所有勞動法律法規,國家并沒有規定對所有被裁員工以相同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也沒有像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樣,將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的計算方式授權給各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 *** 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來具體規定。對于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的計算方式反而是通過法律的形式,將其明確的固定了下來。這既是法律公平的體現,又是國家對所有勞動者的特殊保護。
但我要聲明的是:國家對于工傷保險待遇關于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支付標準的計算方式授權給各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 *** 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來具體規定,并不是對各地工傷職工的不公平對待,而是由于工傷賠償相對于經濟補償金,賠償數額較大,又由于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均衡,導致各地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存在巨大差異,為了最大限度的體現公平,才做出了以上變通規定。我們相信,隨著國家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各項法律法規的逐步完善,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將更加均衡,實現社保全國統籌也不是什么遙不可及的夢想。
三、公司裁員,所裁員工如何計算自己的經濟補償金數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從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的計算方式可以看出,公司裁員應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數額是以勞動者自身在裁員公司的工作年限和自身的月工資為參數進行計算的。打個比方:被裁員工甲在裁員公司工作了3年,其月工資為3000元/月,故,裁員公司應支付給被裁員工甲的經濟補償金就為9000元。另一個被裁員工乙,他在裁員公司工作了3年零八個月,其月工資為2000元/月,故,裁員公司應支付給被裁員工乙的經濟補償金為8000元。
四、總結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和計算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的計算方式是法定的。公司裁員,被裁員工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不盡相同,但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的計算方式卻是相同的,究其根源在于: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是以被裁員工在裁員公司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資為參數進行計算的。
知識提升——哪些情況下員工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國規定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共七種,除此之外,用人單位并無法定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需要注意的是,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情形是法定的,除非國家有權機關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進行了法律上的修改,否則其他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均無權任意增加和減少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問題討論
工傷員工為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而提出離職,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工傷職工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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