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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三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序。
2、最高法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的內容為立案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也就是說法院在發現該案件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直接駁回起訴。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4、第九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的規定適用于法官、人民陪審員、書記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試用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這解釋第208條第三款?
最高法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的內容為立案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也就是說法院在發現該案件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直接駁回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序。
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以及《民事訴訟法》第209條,另外一處為其他審判程序中的檢察建議,即《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三款。
你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下列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一)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二)終審的判決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08條主要規定了人民法院在審理公訴案件的宣判期限。根據此條款,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應當在二個月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若案件可能判處死刑、涉及附帶民事訴訟,或者符合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民事立案的條件有哪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起訴的實質要件是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法律依據208條民事訴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208條民事訴訟規定,應當提出抗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208條民事訴訟規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民訴法解釋》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起訴,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第二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檢察院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民訴法208條的具體內容
1、法律分析:分析民事訴訟法第208條,該條規定的是檢察院對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及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調解書實行法律監督的權力。按理說法律監督權與當事人的申請監督權不存在沖突,相反二者本應并存。
2、最高法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的內容為立案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也就是說法院在發現該案件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直接駁回起訴。
3、民訴中抗訴在《民事訴訟法》中第208-213條中進行規定,抗訴分為上訴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兩種情況。兩種情況都有一個前提,就是人民法院未生效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存在事實或者法律程序上的問題的情況。
4、法律主觀: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 人民法院管轄 。
5、根據《民訴法解釋》第208條中的規定,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時候,只要是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124條中的起訴條件,則就應該登記立案。若當時并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則在收到了材料之后,最遲在7日之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因此,民事糾紛起訴最遲7日之后立案。
6、民事糾紛起訴后,最遲7日內立案。根據《民訴法解釋》第208條,人民法院應在收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條件的起訴登記立案。若需補充材料,應在補齊后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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