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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抗訴與民事訴訟中的抗訴有哪些區別?
1、而同抗同審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依法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而民事抗訴程序往往是上抗下審,極少用同抗同審,且判決、裁定均是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案件。
2、首先,程序方面,刑事抗訴發生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而民事抗訴則屬于民事訴訟范疇。刑事抗訴關注的焦點在于判決是否準確、合法,以及量刑是否恰當,而民事抗訴則側重于審查判決是否正確分配了雙方的民事權利與義務關系。
3、刑事抗訴與民訴抗訴的主要區別體現在范圍、后果與參與階段上。刑事抗訴包括兩種情況:認定事實不清或程序非法時提起的抗訴,或對終審判決仍有異議的抗訴,體現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而民事抗訴僅能對生效判決進行監督,體現其職能,但無二審階段的參與。
刑事訴訟中的抗訴與民訴中的抗訴有什么區別?
刑事抗訴包括上訴程序的抗訴和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前者是指依照 刑事訴訟法 第181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 一審 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這就是下抗上審。
刑事抗訴與民訴抗訴的主要區別體現在范圍、后果與參與階段上。刑事抗訴包括兩種情況:認定事實不清或程序非法時提起的抗訴,或對終審判決仍有異議的抗訴,體現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而民事抗訴僅能對生效判決進行監督,體現其職能,但無二審階段的參與。
即:檢察院抗訴區分:二審抗訴,還是再審抗訴。二審抗訴,是同級抗訴;再審抗訴是向上一級的檢察院申請,上級檢察院同級法院抗訴。即:第3個問題的解釋;省檢察院不服死緩生效判決,只能提請最高檢察院,向最高法院抗訴。
刑事檢察建議和抗訴的區別是提出來的方式是不一樣的,檢察建議是各級人民法院向同一級別的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是上級人民法院向下級人民法院提出的;審查期限也是不同的,檢察建議審查期限是三個月之內,抗訴的審查期限是三十天。
應當提出抗訴。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辯護人。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不服判決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辯護人經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同意,可以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刑事訴訟: 公訴:法院裁定準許檢察院抗訴的,沒有新事實、證據,檢察院重新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自訴: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自訴人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抗訴有區別嗎?
1、民事抗訴與刑事抗訴不同,民事案件抗訴形成再審,是鑒于法律授權檢察機關,有事后監督的職能,因而可理解檢察機關應以原裁判違反法律、 法規 強制性的規定,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為限,不得為一方當事人利益與另一方當事人形成對立,以“公權”干預“私法”。
2、二者的區別:從訴訟主體來看,刑事訴訟是“官告民”,但也有例外,刑法體系中的自訴案件,原告也是公民或法人;民事案件的訴訟主體的地位則是平等的。
3、首先,程序方面,刑事抗訴發生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而民事抗訴則屬于民事訴訟范疇。刑事抗訴關注的焦點在于判決是否準確、合法,以及量刑是否恰當,而民事抗訴則側重于審查判決是否正確分配了雙方的民事權利與義務關系。
4、刑事抗訴與民訴抗訴的主要區別體現在范圍、后果與參與階段上。刑事抗訴包括兩種情況:認定事實不清或程序非法時提起的抗訴,或對終審判決仍有異議的抗訴,體現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而民事抗訴僅能對生效判決進行監督,體現其職能,但無二審階段的參與。
5、刑事抗訴與民事抗訴,作為兩種不同性質的司法救濟手段,有著顯著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訴訟程序的差異。刑事抗訴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是對已經生效的刑事裁判進行的監督和糾正;而民事抗訴則是在民事訴訟程序結束后,針對已生效的民事裁判提出異議,要求法院重新審理。
6、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抗訴有區別嗎?兩種抗訴主要有以下區別:抗訴的對象不同。二審抗訴的對象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而再審抗訴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抗訴的權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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