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檢察院和法院可以作為民事案件的被告嗎?
不能將法院檢察院列為被告,因為這不屬于任何一類案件,如果辦案過程中有徇私枉法等情況可以追究辦案人個人的責任。法院辦理公訴刑事案件一般是一個半月,經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取保候審的期限為六個月,最長不超過12個月。
今天,我就向大家介紹一下檢察院和法院的區別: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同時也是公訴案件的審查起訴機關。 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審查批準逮捕,自偵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及公訴案件的提起公訴和作為控方出庭。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其主要職責是依法行使審判權,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審判。
如果你是因為不服法院判決或檢察院不批捕、不起訴、違法偵查等行為的,因為這些行為是司法行為,所以你無處可告,也就不是訴訟了,只能按刑事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訴或向上級檢察院申訴或控告。無論如何,公民告法院、檢察院都不可能產生行政訴訟,因為它們不是行政機關,你告了,法院不予受理。
民訴必須到庭的被告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中,必須到庭的當事人以下幾類:離婚案件中的原、被告;撫養、贍養等案件中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其他案件中,不到庭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實的原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在民事訴訟中,存在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具體包括: 離婚案件的原告和被告,他們必須親自出庭,以便法院能夠充分了解雙方的情況,作出公正的判決。 在撫養、贍養等案件中,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也必須到庭。這類案件通常涉及到家庭關系和權益分配,負有義務的一方不到庭可能會影響案件的審理和判決。
《民訴法》第一百條明確規定,對于必須到庭的被告,若經兩次傳票傳喚仍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傳措施。《民訴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列舉了可以延期開庭審理的情形,其中第一項指的是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未能到庭的情況。
但是被告必須到庭的,可以拘傳。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所說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被告不出庭,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作不同處理:被告是必須到庭的,例離婚案件的被告,其不出庭,可拘傳到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0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只有對必須到庭的被告,才可以適用拘傳。
民事訴訟法,被告能為另一個被告為代理人嗎
1、如果兩人為近親屬的,被告可以成為另一個被告的代理人。民事訴訟中能否為別人代理訴訟,要看是否符合代理人條件。有資格成為民事訴訟代理人的包括有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等,當事人的近親屬指定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委托別人代為訴訟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2、法律分析:如果不是近親屬一般是不可以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3、這種情況應當是可以的。 因為本案中夫妻二人都是被告,并且由于各占一半股份,相當于要平等的負責任,并且由于兩人都是自然人身份做被告,最終承擔責任是要以夫妻兩人的所有財產為限的,等同于以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承擔責任。
4、法律主觀:一個代理人可以代理兩個被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被告怎么應訴
1、法律分析:民事糾紛被告應訴的方式:針對起訴書,提交自已的答辯狀;在限期內提交答辯狀;有反訴因素的,可以在答辯中提出反訴;如認為受訴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可以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異議申請。
2、法律分析:針對起訴書,提交自已的答辯狀。答辯狀要在限期內提交,(自收到起訴書之日起十五日)。被告人不答辯,不影響法院照常審理案件。有反訴因素的,可以在答辯中提出反訴。如認為受訴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可以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異議申請。
3、應積極應訴。被別人起訴到法院,為了更好地應訴,主要應該從以下3方面做好準備:(1)委托辯護人,不管是被告人還是被害人,都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被告人的代理人稱為辯護人;而被害人的代理人稱為訴訟代理人。
4、被民事起訴后按以下方式應訴:當被起訴后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議應依法應訴;要在收到起訴狀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及副本;如果需要提出反訴的,可以在答辯狀里寫清楚,然后要做好出庭參加訴訟的各種準備,并且依照人民法院的傳喚按時去參加法院庭審。
5、被告應訴需確保案件確屬受訴法院管轄范圍。若不屬管轄,可提出管轄異議。異議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的十五日內提出,逾期無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指出,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時,應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6、被告人收到起訴書后,需做以下應訴準備:提交答辯狀。答辯狀應在收到起訴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法院審理,但有反訴情況時可在答辯中提出。若認為受訴法院無管轄權,可在答辯期內申請管轄異議。同時,準備自己的證據,參加庭審,出示證據反駁對方主張,維護合法權益。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