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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退偵兩次案件應該怎么處理
檢察院兩次退偵案件后會按照不起訴處理。對于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檢察院兩次退偵之后,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審查起訴案件時,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一個月。對于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在第二次退偵時,公安局應按照相關規定繼續偵查,確保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 偵查終結后,公安局應再次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 如果人民檢察院第二次審查后,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將作出不起訴決定。 在此情況下,公安局無需再次偵查,案件已屬于終結狀態。
存疑不起訴法律規定有哪些
1、存疑不起訴的條件:作為案件定罪的證據本身存在一定的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少必要的證據加以證明。收集到的證據之間相互存在矛盾,并且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據收集到的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同時也無法進行排除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4款規定: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3、存疑不起訴是哪一條法律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4、存疑不起訴的規定是案件已經進行過了補充偵查,但是證據仍然不符合起訴的條件,這種情況下人民檢察院是不能直接提起公訴的。對于證據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認定標準也有規定,主要就是證據前后矛盾,還有其他的可能性沒有被排除,缺乏必要的定罪證據。
哪些自訴案件必須公訴?
從《刑法》的規定中了解到,刑事自訴案件必須公訴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公訴案件也可以轉化為自訴案件:公訴轉自訴的案件有以下八種情形:(一)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
法律分析: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存疑不起訴包括哪幾種情形
1、存疑不起訴的條件:作為案件定罪的證據本身存在一定的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少必要的證據加以證明。收集到的證據之間相互存在矛盾,并且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據收集到的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同時也無法進行排除的。
2、作為案件定罪的證據本身存在一定的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少必要的證據加以證明。收集到的證據之間相互存在矛盾,并且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據收集到的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同時也無法進行排除的。存疑不起訴包括哪幾種情形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
3、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這是指證據不足以充分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以至于即使提起公訴,法院經過開庭審理,也很可能會宣告被告人無罪。人民檢察院對此種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必須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
存疑不起訴171條的規定是什么
存起不起訴171條在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了對于案件事實不清楚的應當繼續對案件進行偵查,不能夠提起公訴,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前提就是需要充分的證據,查明案件的事實,偵查期間也可以適當延長。
存疑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于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4款規定: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存疑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于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4款規定:“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這一規定將引起存疑不起訴案件數量的大幅上升,而此類案件的后續處理難度會進一步增大。可以從以下方面加強對存疑不起訴案件的后續處理。
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于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三款規定的精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您好,《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1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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