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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訴訟法關于民事賠償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刑事案件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情況支付民事經濟賠償,賠償項目有醫療費、傷殘費、護理費和誤工費等。刑事案件有民事賠償的不用在次到人民法院單獨進行起訴,直接過會跟刑事案件一起處理,所以也不用單獨的支付民事訴訟費。
3、人身損害賠償(1)醫療費:按實際產生的費用,以從醫學角度治療身體損害必要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復治療而產生的費用。(2)誤工費:以被害人工作單位實際扣發為限,且不高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3)護理費:指根據醫治需要而實際支出的護理人員費用。以不高于醫院護理人員的實際收入為限。
4、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賠償規定是當事人可以在具體的刑事訴訟活動過程當中提交民事方面賠償的起訴狀,一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這個過程當中的話,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據,還有提出自己具體的訴訟請求。
5、法律分析:規定了被害人因犯罪分子侵犯人身權利,或毀壞財產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因為人身權利受到損害,而導致喪失能力或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6、法律主觀:關于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 的賠償范圍,在現行《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及《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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