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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是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 *** 、 *** 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訴訟判決離婚的規定的情形。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訴訟判決離婚的規定,雙方又分居滿一年訴訟判決離婚的規定,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根據《婚姻法》第32條規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 *** 、 *** 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離婚的法定條件之一是婚姻無法繼續存在。這種情況下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夫妻感情破裂,不能繼續共同生活。這是最常見的離婚原因之一,夫妻之間的感情出現訴訟判決離婚的規定了嚴重的問題,已經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夫或妻有重婚行為。在訴訟判決離婚的規定我國,夫或妻有重婚行為是離婚的法定條件之一。
法律分析:當事人須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離婚的共同意愿“雙方自愿”是協議離婚的基本條件,協議離婚的當事人應當有一致的離婚意愿。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是協議離婚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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