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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抗主義訴訟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的區別
但是,大陸法系國家所奉行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和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在本質上是相近的,其區別只是操作方式上的,而不具有性質上的意義。
兩大訴訟模式的比較 職權主義模式:這種模式主要存在于大陸法系國家。其特點是法官在訴訟過程中起主導作用,對訴訟的進行以及證據的調查以法院為主。法官作為積極的審判者,不僅負責指揮和主持法庭審判,還可以依職權調查搜集證據,并將獨立查證的證據作為裁判的依據。
職權主義審判模式,又稱“審問式”審判模式,是指法官在審判程序中居于主導和控制地位,而限制控辯雙方積極性的審判模式。與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不同,法官的中心地位和在事實和證據調查中的積極作用,是職權主義審判模式的主要特點。
職權主義訴訟與當事人主義訴訟是兩種不同的刑事訴訟構造,各自在不同國家和地區得到應用。職權主義訴訟主要實行于法國、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側重于發揮警察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職權作用,以提高真相發現效率,控制犯罪活動,同時保障人權。
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特點:(1)法官推進訴訟進程。(2)法官主動依職權調查證據,可以主動詢問被告人、證人、鑒定人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證明方法。(3)采行不變更原則,案件一旦起訴到法院,控訴方不能撤回起訴,訴訟的終止以法院的判決作為標志。
司法訴訟模式不同。司法訴訟模式即司法訴訟程序中貫穿始終的基本樣式、方法和本質特征。當代最具代表性的司法訴訟模式為大陸法系國家的職權主義模式和英美法系國家的當事人主義模式。
交叉詢問的定義是什么,證人交叉詢問的目的
交叉詢問是由一方當事人及律師在法庭上對另一方證人或鑒定人等進行日本刑事訴訟交叉詢問制度的盤詰性詢問。《布萊克法律詞典》對這個概念的解釋是日本刑事訴訟交叉詢問制度:“在審判或聽證中由與傳喚證人 出庭作證的一方相對立的一方對該證人進行的詢問。
一般不得誘導性詢問。由對方進行可誘導性的“交叉詢問”日本刑事訴訟交叉詢問制度,起目的在于揭示證人的偏見和不可信性。交叉詢問是由一方當事人或其律師在法庭上對另一方證人進行的盤詰性詢問。《布萊克法律詞典》對這個概念的解釋是日本刑事訴訟交叉詢問制度:“在審判或聽證中由與傳喚證人出庭作證的一方相對立的一方對該證人進行的訊問。
交叉詢問規則的概念是由一方當事人或其律師在法庭上對另一方證人進行的盤詰性詢問。廣義和狹義:廣義的交叉詢問日本刑事訴訟交叉詢問制度,是指由雙方當事人主導、對本方及對方證人進行詢問的法庭言詞證據調查制度,包括主詢問(亦稱直接詢問)、反詢問、再主詢問、再反詢問等階段。
法律分析:交叉詢問是英美法系庭審時對證人的一種詢問方法,即首先由提出證據的一方對本方人進行“主詢問”。主詢問應該就與案件存有關聯性的事實直接展開,與案件無關緊要的無關聯的事實詢問不得出現,這也是為了圈定后續的詢問范圍的需要。
刑事訴訟交叉詢問之研究目錄
1、本文將深入探討刑事訴訟中的重要環節——交叉詢問,從理論基礎到實踐應用,全面解析其內涵和影響。首先,導論部分概述了交叉詢問的基本理論,包括對這一概念的解析,它的歷史演變,以及其權利和價值取向的法律依據。這部分重點闡述了交叉詢問在訴訟過程中的核心作用和定位。
2、以下是關于刑事訴訟交叉詢問研究的專家介紹:王國忠,男,1966年出生于湖南省桃源縣,是一位法學界的杰出人才。他在法學領域取得了博士學位,專攻訴訟法學,目前擔任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副主任職務。
3、中國訴訟歷程中,曾深受“左”傾思潮和法律虛無主義的深刻影響,訴訟規則和原理長期被邊緣化,未能得到應有的重視。這種忽視導致司法機關和訴訟制度的功能被局限化,刑事司法和刑事訴訟法的主要目標被理解為單純壓制犯罪和維護社會秩序,而忽略了它們對國家權力制約和公民人權保護的重要作用。
簡述日本混合式訴訟的特點。
1、【答案】:日本的混合辯論式訴訟模式具有以下特點: (1) 在偵查程序中,日本刑事訴訟法就比較強調對被告人權利的保護,但又與當事入主義不完全相同。具有三個特點:一是偵查機關對被告人實施逮捕、羈押、搜查、扣押之前,必須取得法官的令狀。二是確認被疑人有沉默權,訊問時檢察官必須予以告知。
2、這一模式的基本特征是: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和辯論權。唯有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作出有關判決、提出有關主張或撤銷訴訟請求,而法官的裁判內容不得任意超出當事人提出請求的范圍。訴訟過程主要由法院操縱。
3、①實行不告不理原則,沒有公訴人起訴法院不能主動追究犯罪。②法官居于裁判者地位,沒有控訴只能。③控辯雙方在法庭上地位平等,可以辯論。④審判公開進行。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混合式刑事訴訟形式。即不管有沒有被害人,被害人是否控告,國家都要依職權追究犯罪。
交叉詢問制度和我國質證制度的區別?
交叉詢問是英美法系的重要審判制度和證據規則,是當事人主義對抗制訴訟模式中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向對抗制訴訟模式邁出了一大步,將刑事庭審的主導權賦予了控辯雙方,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初步規定了交叉詢問的順序和規則。
我國立法雖規定法官有權詢問鑒定人,但對于鑒定人出庭義務及責任機制沒有明確的規定,鑒定人沒有約束機制,庭審中鑒定人基本上不出庭。
通過保證被害人、證人、鑒定人等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出庭,借助交叉詢問制度,保障面對面權利的實現,將十分有利于在庭審中形成實質性對抗。因此,被害人出庭可以說是審判中心主義和庭審實質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從廣義上說,質證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由法律允許的質證主體對包括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在內的各種證據采取詢問、辯認、質疑、說明、解釋、咨詢、辯駁等形式,從而對法官的內心確信形式特定證明力的一種訴訟活動。狹義的質證,主要指在庭審過程中由訴訟當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證據進行的對質、核實等活動。
質證方式的多樣性。我國民事訴訟法未對質證方式加以規定,但從立法精神看,只要能當庭用來對證據進行質詰詢問的合法方式均可適用。由于作為質證對象的證據材料很廣泛,故交叉詢問、辨認、辯駁、出示、解答等方式均可。
交叉詢問是發現案件真實的一種具有實效的證據機制和訴訟機制。行使交叉詢問權是當事人所享有的重要訴訟權利之一,也是確保證人證言真實性的保障機制。落實這項重要訴訟權利的重要前提就是證人必須親自到庭,而且到庭所作的陳述是本人親自感知的案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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