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乞討是指以乞討為主要生計來源的人,其行為是否違法一直備受爭議。在我國,職業乞討是否違法,需要根據相關法律條款進行解析。
首先,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行乞。對于行乞的單位和個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行乞的行為是違法的。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行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行乞行為是犯罪行為。
然而,對于自愿從事職業乞討的人,目前我國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其是否違法。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明確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假、勞動保護、勞動條件、違約責任等事項。乞討并不屬于合法的勞動形式,因此,職業乞討也不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行乞以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行為是違法的。對于自愿從事職業乞討的人,雖然目前并未明確規定其是否違法,但是其行為并不符合合法勞動的規定。因此,建議相關部門加強對職業乞討的管理和扶持,幫助他們脫離貧困,實現自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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