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施工現場交通事故怎么賠償的知識,其中也會對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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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現場交通事故傷亡的賠償?
大型、特大型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上不僅一家施工企業作業,成千上萬的人奔忙,頻繁穿梭的機動車未免傷人。此處的車輛肇事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7條規定的“車輛在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理?!?/p>
在某特大型工程的施工現場,某施工企業的工人甲上班步行在通道上被另一施工企業的汽車違章行駛撞傷致殘,工人乙下班步行在通道上被本施工企業的汽車違章行駛撞傷致死,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關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之規定,工人甲和工人乙近親屬均在其用人單位享受應有的工傷保險待遇。此外,工人甲與另一施工企業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但未能達成協議,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12條第2款關于“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之規定,提起訴訟又贏得另一施工企業付給的損害賠償。可是,由于工人乙所在的施工企業不同意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其與工人乙近親屬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能受理該爭議調解,工人乙近親屬要起訴請求該施工企業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如上司法解釋的第 12 條第 1 款的規定是“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則不得經民事訴訟程序主張民事賠償權利,沒了辦法。對此,眾說紛紜,頗有微詞。(參考《建筑中文網》)
以往工傷待遇與損害賠償給付的反思與用人單位處于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因交通事故傷亡同他人遭受車禍致害一樣擁有民事法律范疇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在上下班途中因此傷亡的且享有勞動法律范疇的工傷待遇請求權,在非上下班途中因此傷亡的亦享有勞動法律范疇的非因工傷亡待遇請求權。勞動者因交通事故傷亡具有雙重法律屬性,兩種事故責任并存,即呈現相互獨立的兩種償付請求權競合?;谶@一原理,我國與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對于勞動者因交通事故傷亡皆采取勞保待遇與損害賠償兩種給付制度并存的原則。
公安部1962年曾發布《關于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的撫恤問題》([62]公治字第572號)強調:“各地在處理此類問題時,大都是肇事者的所屬單位發給死者家屬一定的補助費,同時原單位仍按勞保條例規定,發給撫恤費。前者是根據肇事人所負責任大小,給予家屬生活上的一定補償;后者是按國家規定,職工應享受的勞保待遇。我們認為: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除由職工原單位按勞保條例撫恤外,由于肇事人一般都負有一定的事故責任,肇事單位應根據其所負責任大小和死者家屬生活上的實際困難,給一定數量的補助費”。
最高人民法院1962年予以全國總工會生活辦公室《關于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撫恤問題的復函》(法研字第111號)規定:“除原單位按照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給予撫恤外,一般的仍可根據具體情況由肇事單位另發給一定數額的補助費?!?/p>
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1964年5月以《關于勞動保險待遇問題補充解答》強調:“職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后,肇事單位應根據肇事人員所負責任大小,給予家屬一定的補償費,職工的原單位還應按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發給應得的待遇?!?/p>
全國總工會生活保險部1983年下發《關于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有關待遇支付問題的復函》規定:“關于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有關待遇的支付問題,除由肇事單位發給死者家屬的補償費外,職工原單位還應按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發給撫恤或一次性救濟費及喪葬費有關待遇?!币勒丈鲜鲆幎?,受害人或其近親屬可行使兩種償付請求權,同時向本用人單位、肇事單位主張給付,既獲取勞保待遇也獲取損害賠償,并無“內外有別”之說。用人單位若是該交通事故的肇事單位,亦適用如上規定。
我國的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制度在建國初期即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的頒布應運而生,將因工負傷、殘廢、死亡的待遇和非因工負傷、殘廢、死亡的待遇規定為“勞動保險待遇”“勞動保險”及“勞保待遇”由此得名。從上個世紀 80 年代以來,皆稱“勞動保險”為“社會保險”,用人單位予其勞動者因工傷亡的工傷待遇、損害賠償也曾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一是以損害賠償取代工傷待遇。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0月14日為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1987]第 60 號請示報告下發的《關于雇工合同‘工傷概不負責’是否有效的批復》([88]民字第1號)規定:對于受雇傭的勞動者因工傷亡“根據民法通則等法律的有關規定”處理。據此,法院屢屢將工傷事故、工傷待遇按侵權傷害、損害賠償判處,以損害賠償取代了工傷待遇。
二是以工傷待遇補充損害賠償。勞動部1996年8月12日發布《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其第28條對于勞動者因交通事故傷亡屬于因工傷亡的,規定試行將工傷待遇作為損害賠償的補充給付,如“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其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等等。
現行工傷待遇與 損害賠償給付的思辨
進入新世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于2002年6月29日頒布,其第48條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對于勞動者因工傷亡依然施行工傷待遇與損害賠償兩種給付制度并存的原則。用人單位汽車肇事傷害其勞動者的民事賠償責任不得免除?!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違章行駛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
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該責任限額的部分酌情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其用人單位的汽車肇事傷害與遭受第三人的汽車肇事傷害本無質的差異,亦在該規定之列,同樣應當獲得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賠償以及超過該責任限額部分的用人單位承擔的酌情賠償。但是,受害人在該保險關系中作為不特定的第三人沒有徑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之權,只能通過肇事車輛方、被保險人即用人單位支付損害賠償而間接取得。對于受害人或其近親屬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若“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而不予受理或駁回訴訟請求,則將受害人或其近親屬獲取民事賠償的法定權益拒之司法保護以外,實際是免除了用人單位的民事賠償責任,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關于“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之規定,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 條關于“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之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汽車肇事傷害的民事訴訟權利不容 *** 。工傷保險是國家為了有效的保護勞動者的權利而立法確立的類似保險形式的社會保障措施,其規定給付的工傷待遇是供給因工傷亡勞動者或其近親屬的撫慰性的物質幫助,與民事賠償基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受不同的法律規范調整,并行不悖。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被其用人單位的汽車違章行駛造成傷亡,受害人或其近親屬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若“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而不予受理或駁回訴訟請求,實則 *** 受害人或其近親屬的訴訟權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8條關于“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之規定,亦違反《安全生產法》第 48 條關于“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之規定,且與上述司法解釋的第一條關于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起訴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之規定相抵 觸 。
勞動者或其近親屬應有的工傷待遇必須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可享受的工傷待遇是遭受不幸后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有限的物資幫助,而不是收入減少、喪失勞動能力的填補,計付標準與民事損害賠償不同,數額低于損害賠償,且沒有損害賠償所給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款項,本不足以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損害及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對其汽車肇事致其勞動者上下班途中傷亡,以工傷待遇取代、抵付損害賠償,“一星管二”,無異于克扣、挪用、削減受害人或其近親屬的法定工傷待遇,剝奪受害人或其近親屬獲得完全償付的實體權利,違背國家立法確立工傷保險制度保護勞動者權利的規定之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3條第4款關于“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之規定。
完善工傷待遇與損害賠償給付規范的思考
工傷待遇與損害賠償的有些款項相同、類似,受害人或其近親屬的兼得即獲得些二者相同、類似款項的雙重給付,這重復的受益有超其所遭受的實際損害,如此兩法并科兼有該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其用人單位既承擔工傷待遇責任又給付超越實際損害的賠償,未免過重,亦有失公正。日本、智利等國家對于工傷待遇與損害賠償的并行給付采取以實際損害為限的補充償付方式,發揮出避免勞資對抗、減少訴訟的顯著功效,已為諸多國家的立法和理論接受。為了保障受害人或其近親屬獲得合情合理的償付并節約有限的社會資源,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我們需要借鑒國外的經驗制定相應的法律規范,完善這兩種給付的并行制度,實行損益相抵,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穩定,促進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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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工地發生交通事故, 當時沒有有勞動合同的, 怎么向公司索賠工傷賠償
你好具體辦法如下: 事故發生后,及時治療并保存就診票據及實際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票據。向用人單位索賠可以基于勞動合同關系主張工傷賠償,也可以基于侵權事實直接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工傷賠償標準更有利于勞動者,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有勞動合同,勞動者或近親屬可在工傷發生后1年內前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另一種情況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作為受傷的勞動者如果要獲得相對較高的工傷賠償就必須要先申請仲裁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但須提交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比如工資卡、工資條等,確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后再申請工傷認定。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勞動者構成傷殘的,勞動者可主張: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康復治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工資、護理費、傷殘補助金等。如果因為種種原因勞動者無法認定工傷,則按照普通的人身損害主張賠償,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等。具體明細須結合實際情況、本人及家庭成員年齡、戶口性質等作出計算。
施工造成交通事故此類事故如何賠償
交通事故是經常出現的一類事故,而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因有很多,而有些原因是比較特殊的,例如道路在施工的時候,由于警示設置不當,造成交通事故的產生,那么施工造成交通事故此類事故如何賠償?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一、施工造成交通事故此類事故怎樣賠償
根據我國《公路法》第32條規定:“改建公路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兩端設置明顯的施工標志、安全標志。需要車輛繞行的,應當在繞行路口設置標志;不能繞行的,必須修建臨時道路,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我國《民法通則》第125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道路施工作業或者道路出現損毀,未及時設置警示標志、未采取防護措施,或者應當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而沒有設置或者應當及時變更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而沒有及時變更,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道路施工單位對因此發生的交通事故免責的前提條件是,施工路段兩端設置明顯的施工標志、安全標志。
二、如何避免因道路施工發生交通事故
如何避免道路施工發生交通事故,確保交通安全暢通,應注意以下幾點:
1、施工單位在施工前要嚴格履行有關部門審批手續,一定要與公安交警部門簽訂協議,經審核具備施工條件后方可施工。
2、施工時現場的警告標志、標牌設置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施工期間要及時修復受損的標志、標牌,及時清除道路上的各種障礙物、施工垃圾、封閉路段的中央隔離帶必須開通。
3、高速公路交警部門要隨時到施工路段檢查,發現施工中存有交通隱患,要及時告知施工單位,要求其立即整改,確保施工路段的交通安全。
4、駕駛員遇有施工現場標志時,一定要按限速行駛,不要置明顯的限速標記于不顧,以免遇到緊急情況而釀成事故。
5、駕駛員在駛入施工路段時,要保持清醒的意識,進行當中不要只盯住前面的車輛,應有意識地注意周圍環境。
6、在施工路段行駛時應保持一定的車距,例如:限速60公里、小時,車距應在60米。
7、駕駛員長期駕車神經疲勞時,要把車駛入服務區休息后再行駛。
8、駕駛員要學習掌握有關高速公路安全行車常識,熟悉高速公路的各種道路交通標志,這樣可避免因掉頭、逆行等違章行為而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施工造成交通事故此類事故怎樣賠償”問題進行的解答,道路進行施工的時候,如果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019
因為道路施工導致交通事故發生,誰來負責
解答因為道路施工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道路施工作業或者道路出現損毀,未及時設置警示標志、未采取防護措施,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條道路施工作業或者道路出現損毀,未及時設置警示標志、未采取防護措施,或者應當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而沒有設置或者應當及時變更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而沒有及時變更,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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