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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事刑事賠償順序是怎么樣的?
- 2、民事訴訟中有兩個被告,但是判決書上只要求其中一個被告賠償,是不是說...
- 3、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原告醫藥費保險公司已經理賠。原告是否還可以向被告再...
- 4、同一事實因漏項沒有主張的損失能否再起訴要求賠償
- 5、...也給了協議補償!對方還要再起訴民事賠償!法院會支持嗎?
民事刑事賠償順序是怎么樣的?
1、法律分析:民事賠償先于刑事賠償。如果犯罪嫌疑人最終被判處罰金,同時又被判處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責任的,那么應當先承擔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再承擔刑事賠償。
2、民事刑事賠償順序是一般要先民事賠償,再來進行刑事賠償;判處刑事賠償之前如果存在有正當的債務,只 *** 權人向法院請求,那么一般要先滿足民事的債務進行先償不,從而再來執行刑事罰金。
3、刑事退賠和民事債務執行順序按照下列執行: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退賠被害人的損失;其他民事債務;罰金;沒收財產。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之間有什么區別兩者產生的前提不同。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新法律規定明確了先民事后刑事的原則,即在涉及刑民交叉案件時,應當優先解決民事責任問題,然后再處理刑事責任問題。
民事訴訟中有兩個被告,但是判決書上只要求其中一個被告賠償,是不是說...
1、民事訴訟中民事訴訟重復賠償,如果有兩個被告,但是判決書上只要求其中一個被告賠償,不一定說明另一個被告不用承擔責任。具體來說,可能存在以下幾種情況民事訴訟重復賠償:僅針對其中一個被告民事訴訟重復賠償的責任: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能認為其中一個被告承擔民事訴訟重復賠償了全部或大部分的責任,因此只要求其進行賠償。
2、可以上訴。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一審判決或裁定的結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對于判決應當在當事人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對于裁定的上訴應當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內提起。委托代理人經特別授權可以代當事人提起上訴。
3、兩個被告,只申請執行一個,可以的。一份判決書中的兩名被告,還是申請執行二個人為好。兩個人共同欠款,其中一個人可執行財產再多,也沒有替另一個人還債的責任。如果只申請執行一個人,只能收回一個人的欠款。
4、具體以判決為準,若判決明確表示一人承擔責任,另一人無需承擔責任。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 通常是原告起訴時,按照原告自己理解的責任大小來劃分的,原告認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或者直接責任的,往往在起訴書中列為第一被告,而將承擔次要責任或者間接責任的列為第二被告。
5、當然不可以。執行不是重新判決,也不是變更判決,只是執行已經生效的判決書或調解書等法律文書而已,本案執行所依據的就是法院制作的生效的調解書,一切以調解書列名的當事人為準。原告起訴,列了二名被告,這只是原告自己的觀點而已。調解書或判決書認定適格被告只有一人,另一人被排除。
6、如果法院認為部分被告不適格怎么處理,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如果原告不變更的,駁回訴訟請求。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原告醫藥費保險公司已經理賠。原告是否還可以向被告再...
1、被害人必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才能成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如被告人將被害人打傷,被害人可以要求賠償醫藥費。被告人將被害人的汽車砸壞被害人可以要求賠償修車費。被害人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時,在同一個法庭上具有雙重身份。
2、法律分析:如果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或者履行后就不能再提起民事訴訟。已經賠償或者履行說明已經履行了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或調節,另行再提起訴訟違反了“一事不二理”的民事訴訟原則。如果對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不滿意,可以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超出了上訴期的可以依法申請再審。
3、律師解能夠。能夠對民事部分上訴。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中原告享有以下權利:能夠委托代理人;能夠申請訴訟保全;有權申請回避;有權參加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法庭調查和辯論;有權要求和解或者撤訴;對判決不服,有權對民事部分上訴。
4、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原告可以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要求其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賠付。 即使肇事者已經坐牢無法賠償,原告也可以單獨起訴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法》第50條,保險公司在責任保險范圍內應對被保險人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 原告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并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
5、第2種情況就是當初沒有賠償,那么,事過23年是可以再起訴追究賠償的。因為已經賠償說明已經履行了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或調節,另行再提起訴訟違反了“一事不二理”的民事訴訟原則;如果對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不滿意,可以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超出了上訴期的可以依法申請再審。
同一事實因漏項沒有主張的損失能否再起訴要求賠償
正常情況下法院會進行釋明,如果釋明后原告不主張的,不能再起訴。未釋明的情況下,可以再次起訴。
損失不大的交通事故可以采取和解或是調解的途徑,當事人之間無法協商以及損失嚴重的事故須得采取訴訟的途徑方能很好的解決。肇事者方當賠。配合受害人治療。交通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一方尤其是肇事者一方應當積極搶救傷員,避免事故造成損失的進一步擴大。積極協商。
出車禍保險公司賠償后還可以起訴肇事方 先由承保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擔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對索賠的定義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按該定義,再結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 34 款看,索賠(費用索賠)是指在合同價款之外提出的經濟補償要求。
法院有一規則,叫作“一事不再理”,因此在起訴一個案件中所有的訴訟請求都要寫清楚,不可漏項。例如:在勞動爭議案件中,有支付拖延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項目都會成為訴訟請求;工傷賠償案中,有一次性傷殘賠償金。
...也給了協議補償!對方還要再起訴民事賠償!法院會支持嗎?
1、如果雙方已經簽署了調解協議書并給出了協議補償,一般情況下,對方就無法再向法院起訴民事賠償了。因為調解協議書是雙方自愿達成的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按照協議書中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2、如果對方當事人認為簽訂賠償協議時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或者存在欺詐、脅迫的手段簽訂的,可以起訴要求撤銷賠償協議,由法院重新按照規定進行判決。起訴后,法院如果查明屬實,就會判決撤銷賠償協議。
3、可以起訴,依法提起訴訟是公民的權利。雙方已經達成賠償協議后,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起訴后,能否得到法庭的支持,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于賠償協議,雙方達成一致的,只要雙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一經雙方簽字,即行生效,受法律保護。
4、這個不能再賠償給對方。如果對方覺得保險公司賠償的少。可以到法院起訴己方和保險公司。法院審理后,如果確實賠償的少。法院會判決保險公司繼續賠償。如果保險公司賠償合適,正確的,那么法院會駁回對方訴訟、請求。就不需要己方賠償。
5、可以再次索要賠償,但是鑒于傷者已死亡,法院不會再支持他們的賠償。原則上,雙方已經達成和解協議的,只要是雙方自愿的,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的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協議就是有效的。再起訴增加賠償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是后續發生的,雙方也未約定的事項,則是可以的。
6、一般情況下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當事人反悔的,可以再向法院起訴。但是如果該調解協議經過法院確認有效后,則當事人不能再就原糾紛向法院起訴。《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九條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當事人應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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