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為大家解答社保沒按照國家標準補償這個問題的一些問題點,包括工作二十一年單位只交了十五年社保,沒交的可以找單位補償嗎?有何依據?也一樣很多人還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來為大家分析分析,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如果解決了您的問題,還望您關注下本站哦,謝謝~
本文目錄
- 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可以主張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嗎?
- 轉崗后可以要求原單位補償未交的社保金嗎?
- 意外摔傷社保怎么賠償?
- 勞動合同到期,單位社保和公積金沒有按法定交,辭職可以獲得賠償嗎?
- 工作二十一年單位只交了十五年社保,沒交的可以找單位補償嗎?有何依據?
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可以主張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嗎?
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完全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并要求補繳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這是合法也是合理的要求,會得到相關執法部門的支持的。下面就相關的內容,分享自己的認識和體會。
第一,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逐步完善,已經成為全社會共識。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經過了三十多年的發展,從試點到實行,再到全國普遍執行,再到法制化,規范化,建立起了一套符合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險制度,特別是城鎮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為保障在崗職工合法權益提供了基本的法律遵循。
第二,勞動法規逐漸完善,勞動者合法權益應該得到保障。改革開放四十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壯大,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取得長足進步,涉及到勞動者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社會保險法相繼出臺,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逐步加大,各用人單位的法制意識逐步增強。
但是,到現在為止,還是有部分中小企業,視法律為兒戲,不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保法,特別是在員工的社會保險方面,履行法規的意識差,導致員工頻繁跳槽,最終受損的還是企業自己。
第三,依法為員工交社保,是企業的社會責任。按照社保法的要求,員工自入職的三十天之內,用人單位就必須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社保法的要求,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不僅自己違法,更重要的是損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耽誤了員工辦理社保會保險的時間,導致員工不能按照規定的法定條件領取養老金和就醫,這對員工的傷害是非常大,甚至還有可能引發社會問題。
第四,企業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辭職也是 *** 的手段。作為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社保法的要求,按時足額為自己繳納社保,要勇于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就是 *** 的有效手段。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最高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總之,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違反了社會保險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并依法補繳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轉崗后可以要求原單位補償未交的社保金嗎?
謝邀請:只要勞動者能提供相關的資料,證明與用人單位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都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提出要求。
一、按照《勞動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只要與勞動者形成了勞動關系,在30天以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簽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雙倍的工資賠償。
二、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一種強制性的措施,法定的權利。即使勞動者不愿意接受,同意單位不予繳納,用人單位也必須依法繳納,這是勞動法賦予企業的義務和責任。
三、不論企業破產、倒閉、改制、轉行。職工進行人員分流。企業除了要進行資產剝離,償還還銀行貸款之外,還要支付職工的身份置換、經濟補償金。補齊欠發的工資、以及欠繳的社會保險。
國企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責任公司的,新改制的企業應該全部接收老國有企業的債權、債務。職工身份置換后,新企業應與全體員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續繳各種社會保險。
意外摔傷社保怎么賠償?
意外受傷社保能報銷。
醫療保險報銷比例:
1、門、急診醫療費用:在職職工年度內(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累計超過2000元以上部分。
2、結算比例:合同期內派遣人員2000元以上部分報銷50%,個人自付50%;在一個年度內累計支付派遣人員門、急診報銷最高數額為2萬元。
3、參保人員要妥善保管好在定點醫院就診的門診醫療單據(含大額以下部分的收據、處方底方等),作為醫療費用報銷憑證。
4、三種特殊病的門診就醫:參保人員患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后服抗排異藥需在門診就醫時,由參保人就醫的二、三級定點醫院開據“疾病診斷證明”,并填寫《醫療保險特殊病種申報審批表》,報區醫保中心審批備案。這三種特殊病的門診就醫及取藥僅限在批準就診的定點醫院,不能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買。發生的醫療費符合門診特殊病規定范圍的,參照住院進行結算。
以下項目不在醫療保險的報銷范圍內:
(一)服務項目類。
(1)掛號費、院外會診費、病歷工本費等。
(2)出診費、檢查治療加急費、點名手術附加費、優質優價費、自請特別護士等特需醫療服務。
(二)非疾病治療項目類。
(1)各種美容、健美項且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矯形手術等。
(2)各種減肥、增胖、增高項目。
(3)各種健康體檢。
(4)各種預防、保健性的診療項目。
(5)各種醫療咨詢、醫療鑒定。
(三)診療設備及醫用材料類。
(1)應用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裝置(PET)、電子束cT、眼科準分子激光治療儀等大型醫療設備進行的檢查、治療項目。
(2)眼鏡、義齒、義眼、義肢、助聽器等康復性器具。
(3)各種自用的保健、 *** 、檢查和治療器械。
(4)各省物價部門規定不可單獨收費的一次性醫用。
(四)治療項目類。
(1)各類器官或組織移植的器官源或組織源。
(2)除腎臟、心臟瓣膜、角膜皮膚、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組織移植。
(3)近視眼矯形術。
(4)氣功療法、音樂療法、保健性的營養療法、磁療等輔助性治療項目。
(五)其他。
(1)各種不育(孕)癥、性功能障礙的診療項目。
(2)各種科研性、臨床驗證性的診療項目。
勞動合同到期,單位社保和公積金沒有按法定交,辭職可以獲得賠償嗎?
你好!我來回答你的這個問題。
勞動合同到期,單位社保和公積金沒有按法定交,辭職可以獲得賠償嗎?你問的這個問題有點復雜,可能要分以下情形來與你分析一下。
首先我們要搞清楚,你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你為什么還要辦辭職手續進行辭職呢?勞動合同到期只存在續簽與不續簽的問題,你不需要主動辭職的。
1,原勞動合同到期了,假如公司方面不續簽了,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公司是需要給你勞動年限的經濟補償金,一般是1年1個月的工資(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假如公司與你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可能賠償比勞動法規定的要少,特別是一些經營狀況不是很好的企業,可能會與你談少付幾個月的補償金,你同意了也是可以的(這是目前一些小企業經常的做法,特別是今年遇到疫情,很多公司都不可能按照勞動法執行,也得到大部分人的理解)。
2,假如公司要與你續簽,而是你不想再續簽,這時候你也可以與公司協議解除合同拿到部分賠償金的。但有些公司是不會給的,因勞動法規定是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的,是你自己不想續簽了??赡苁悄阕约河终业胶线m的工作了,所以是不會進行補償你的。
3,假如你已經簽過2次固定期限合同,第3次再簽是要簽無固定期限合同了的。這時如果公司不想與你簽了,你是可以要求賠償2N的經濟補償金的(具體參照勞動法相關規定)。
4,假如你不想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與公司協商一般也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有良心的老板會給,畢竟你也干了這么多年。但有些公司堅持讓你簽合同,你不簽的話可能你是拿不到經濟補償金的。
但是你是說你辭職了,我就搞不懂是什么樣的情況了?是合同還差幾天到期,你提前想走?還是說公司也沒說與你簽合同,一直拖著你,你自己主動提出辭職了?我跟你說,只要是你自己主動辭職的,一般你就別想拿到經濟賠償金。但如公司一直拖著不與你簽無固定期限合同,公司是存在違規的,你可以要求簽,不同意簽你就保留相關證據,這時你因這理由辭職,可以以此申請勞動仲裁的。
另外,你說單位社保和公積金沒有按法定交?這個情況是怎么樣的呢?我想可能你是說社保繳費基數的問題吧?公司沒有按照你實際的工作水平來繳納社保?這個公司確實存在違規的情形,但是公司是有給你繳納社保的,可能只是繳費基數按照最低的水平給你繳納了,公司節省了一些費用,你自己也少繳納了一些。這種情況一般是公司與當事人是達成一致意見的,還沒有當事人因這個問題而去找公司要經濟補償的,或者是說去申請勞動仲裁的,企業現在也比較難生存,一般都選擇理解。
至于你說的公積金的事情,關于公積金繳納的問題,企業是應該為職工購買公積金,且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實際在操作中還是有困難,很多企業能為員工購買五險就已經不錯了,這一金確實很多企業沒有為員工購買,也很少聽說這問題員工去找企業麻煩,申請仲裁的。
所以,你的問題不是很清楚,搞得很模糊。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如不清楚可以私信我進行交流。
工作二十一年單位只交了十五年社保,沒交的可以找單位補償嗎?有何依據?
可以要求補繳,但單位不會補繳,單位是踩著底線走的,既坑了你,又違了法,是得不償失的。
謝謝《悟空問答》老師邀請。
這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后簡稱社保法)明文規定的。
一是可以要求補繳。社保法明文規定,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入職30日內,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也就是說,題主入職即由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而你入職21年,單位只繳15年。其實就是你入職6年以后用人單位才開始為你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而你的單位可能每年每月照舊從工資中扣除你的社保錢,但沒有繳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關。
二是單位不會補繳。這是因為一旦涉及補繳員工的社會保險費,首先單位要按天承擔應繳費用萬分之三的滯納金,個人按天也要承擔應繳費用萬分之二的滯納金。6年啊,這是一筆不扉的費用,而這個責任都是單位造成的,個人部分也由用人單位繳納,單位繳納不起;其次是無法繳納,也有可能沒有這筆錢。這筆錢必須按年逐月繳費,一旦錯過就是逾期,不僅要承擔滯納金,還要拿出巨額利潤來補繳此款。而企業利潤是股東的,并由企業每年分紅給股東了,所以無法繳也無錢繳。
三是用人單位踩著底線走,既坑了勞動者,又違了法。無論前些年還是現在,均有一些用人單位把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視為只繳納15年,或作為企業沉重負擔,這是不了解社會保險的立法真諦所致。簡言之,社會保險費是由國家立法攤入企業生產成本,在稅前支付的,這在全世界如此。沒有繳納員工社會保險,即減少生產成本,在社會生產力和生產工具同價的條件下,就自然增加企業利潤。而企業利潤成為企業所有,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起征點是20%,最高為45%,高于企業任何增殖稅(普通增殖稅從3.85%至17%之間)。
而繳納了社會保險,即使按原來的社會保險費統籌賬戶基金是20%,也僅僅是企業所得稅的最低起征點。如果真的繳納了社會保險費,這筆錢直接攤入了生產成本,消融在產品的價值和價格中了,企業不僅不用或少繳增殖稅,更可以不用所得稅。
因此,用人單位未繳或少繳社會保險費是坑了勞動者,又構成了違法。既得不償失,又竹籃打水,兩手空空。
另外,勞動者完全可以從理論上要求用人單位補償,但僅僅口頭要求是不行的。隨著時過境遷,勞動者手上很難提供與用人單位連續工作21年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這些東西在用人單位的工資表和勞動合同及工友中應該有反映,但用人單位會拒絕,工友作證也只是口頭作證,很難說服社保經辦機關,甚至勞命傷財,沒有結果。
管見了。
文章到此結束,如果本次分享的社保沒按照國家標準補償和工作二十一年單位只交了十五年社保,沒交的可以找單位補償嗎?有何依據?的問題解決了您的問題,那么我們由衷的感到高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