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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司法案例
在具體案例中,孟鐵保等人非法扣押他人后向其家屬索要超出賭債范圍的錢財,已構成綁架罪;而他們在特定債權債務關系下索取賭債的行為,則應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對于為索取非法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的行為,司法機關應根據具體情況,準確理解和適用法律,準確定罪量刑。
非法拘禁不以索取財物為目的,本案中王某等人和鞠某也沒有債務關系,構不上采用拘禁手段討債這種情形,因此,筆者認為也不能定為非法拘禁罪。
章某和郭某是非法拘禁罪、拐賣婦女罪的共同犯罪人(1分)。二人均應按非法拘禁罪和拐賣婦女罪,數罪并罰(1分)。(4)郭某和章某拐賣婦女罪應適用不同的法定刑(1分),其中章某按拐賣婦女罪的基礎法定刑量刑,郭某**被拐賣的婦女,法定刑升格(1分)。
根據我國《刑法》規(guī)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案例
案例一:2013年2月,古某因拆遷事宜懷恨在心,在劉某的辦公室暗室安裝銥射線工業(yè)探傷機,對劉某進行身體照射,導致劉某重傷,另有70名工作人員受到輻射傷害。古某的行為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因其造成重傷結果,屬于結果加重犯。
佛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以(2007)佛刑一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黎景全提出上訴。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典型案例包括孫偉銘無證醉駕致4死1重傷案,最終孫偉銘被判處無期徒刑;黃世華醉駕致3死3傷案,最終黃世華被判處死刑;以及陳運醉駕致6人死亡案,最終陳運被判處無期徒刑。這些案例展示了法律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嚴懲態(tài)度,以及在量刑時對犯罪行為嚴重性的考量。
黎景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中,黎景全在大量飲酒后駕車,導致嚴重交通事故,造成兩人死亡和一人輕傷。
以下是關于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兩個司法案例的概述:案例一:馮有活,男,1965年出生于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小學文化。2003年12月27日,因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罪被羈押。馮有活稱,在與朱紅衛(wèi)爭執(zhí)中,他為了奪回手機而跳上貨車踏板,導致車輛失控并撞傷了葛兵。馮有活認為朱紅衛(wèi)應負主要責任。
首先,張明順爆炸案揭示了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公共安全”概念。接著,栗東偉的案例闡明了“不特定多數人”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具體含義。劉小勇的案例進一步闡述了“多數人”的理解。在危害結果認定方面,陳美娟投放危險物質案提供了一個實例。
刑事申訴案件翻案的可能性大嗎?
1、不大,刑事案件申訴翻案的概率非常低,但是翻案可能性需要根據案件本身是否存在問題而定,如果案件存在問題,翻案可能性還是比較大的,反之基本沒有可能性。
2、刑事案件上訴人如果沒有新證據,改判的幾率不是很大;上訴是否改判,需要結合案件一審判決具體情況而定,主要集中在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是否清楚、適用的法律是否準確、審理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
3、刑事案件申訴是否有改判的幾率,要根據決定指令再審的理由是什么,。如果是程序問題的話,那要看是否足夠影響到實體的結果了,單單程序有問題,除非是可能導致對實體處理完全錯誤,否則很難改判。但如果指令再審理由是原判決對案件事實認定不清,那改判的概率就會大很多了。
4、申訴一般要有新的證據或新的辯護理由,否則申訴很難,翻案的幾率在5%以下。可以準備證據進行上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5、法律主觀:如果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或者原判決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的,刑事案件二審的改判率可能高達百分之百。但具體的實際的改判率則要根據犯罪事實、適用的法律是否正確、量刑是否適當等因素來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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