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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訴一審終審的口訣
- 2、民訴特別程序6種情形
民訴一審終審的口訣
1、以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哪些屬于一審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小額訴訟案件確認婚姻效力案件等。
2、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實現擔保物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為一審終審。民訴中的小額訴訟案件。
3、以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最高院作的一審民訴案件;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以外的所有裁定;督促程序審結的案件;公示催告程序審結的案件;以特別程序審結的案件;依照破產程序審結的案件;一審以民事調解書結案的案件;所有的決定都不能上訴。
4、以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最高院作的一審民訴案件; 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 管轄權異議 以外的所有裁定; 督促程序審結的案件; 公示催告程序審結的案件; 以特別程序審結的案件; 依照破產程序審結的案件; 一審以民事調解書結案的案件; 所有的決定都不能上訴。
民訴特別程序6種情形
1、民訴特別程序6種情形是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確認調解協議的案件、認定財產無主的案件、宣告失蹤或死亡的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選民資格的案件。除了選民資格案件外,其他的特別程序實行一次審理即告終結的制度,判決后不能上訴。
2、民訴特別程序6種情形民訴特別程序6種情形如下:(1)選民資格案件;(2)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3)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4)認定財產無主案件;(5)確認調解協議案件;(6)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3、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4、民事訴訟特別程序有哪些民事訴訟中的特別程序是非民事權益爭議案件的一種,特別程序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選民資格案件,對于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3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5、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庭審程序簡便,不必按照普通程序那樣嚴格,按照程序進行法庭調查、辯論等;審限短,從立案次日起3個月內審結,并且不得延長;重視調解,當事人同時到庭的可以先行開庭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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