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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是指什么行為?對搶奪的金額如何定義?
1、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
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2、搶劫罪是行為犯,不僅以搶劫到的錢財為定罪量刑依據。只要犯罪嫌疑人實施了搶劫行為,就構成搶劫罪。法院會根據犯罪人的年齡、作案時間、作案手段、地點和造成的結果量刑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劫罪犯罪構成
(一)搶劫罪客體要件
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于搶劫犯來說,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正因為如比,本法把搶劫罪規定在侵犯財產罪這一章。
(二)搶劫罪客觀要件
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它區別于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
所謂暴力,是指對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實施不法的打擊或強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為。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等。百利行為只是滿足以印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進行精神強制,從而使其產生恐懼而不敢反抗,任其搶走財物或者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為,脅迫的內容是當場對被害人施以暴力。脅迫的方式則多種多樣,有的是語言,有的是動作如撥出身帶之刀;有的還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險環境進行脅迫,如在夜間偏僻的地區,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錢來”,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不敢反抗,亦可構成搶劫罪的威脅。脅迫必須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而是通過書信或者他人轉告的方式讓被害人得知,則亦不是搶劫罪的脅迫。
所謂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而當場劫取財物的行為。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利用催眠術催眠、將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備鎖在屋內致其與財產隔離等方法劫取他人財物。行為人如果沒有使他人處于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而是借用了被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拿走或奪取財物的,不是構成搶劫罪。
判斷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應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財物為目的,當場是否實際采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為標準,不是以其事先預備為標準。
搶劫罪的的目的行為是強行劫取公私財物。強行接取財務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意識行為人當場直接奪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財物;二是迫使被害人當場直接交出財物。
搶劫罪的作案現場,無論是攔路搶劫、人室搶劫,都不影響搶劫罪的成立。
(三)主體要件
搶劫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搶劫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搶劫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騙走或者 *** 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什么是涉嫌搶劫
犯罪客體:即不僅僅侵犯了財產所有權,同時也危害他人的人身權利。即本罪不同于其他侵犯財產罪的重要特征。由于行為人的目的在于劫取財物,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只是行為人實現這一目的所采取的手段。所以,立法者將其歸入侵犯財產罪一章。
客觀方面: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護人或者持有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期立即交出財物或者立即將財物搶走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較為常見的是有毆打、捆綁、禁閉。傷害,直至殺害。暴力通常針對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看護人或者持有人實施,有時也可能針對在場的上述人的親友,暴力的強度并不要求必須達到危及他人的健康和生命的程度,只要達到被害人身體受到簽字,處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狀態即可,暴力是用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財物的手段。
這里的脅迫,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恐懼而不敢反抗,被迫當場交出財物或任財物被劫走。脅迫一般是針對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看護人或者持有人,有時也可能針對在場的上述人的親友實施。脅迫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語言,也可以是動作。脅迫的內容是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如果被害人不從,脅迫隨即轉為暴力行為。
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例如,用藥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術或用毒藥毒昏等,致使被害人處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狀態。如果行為人利用被害人熟睡、酣醉、昏迷等狀態而秘密竊取其財物的,因行為人并未實施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手段行為,不屬于以其他方法實施的搶劫罪。如果是采取秘密竊取的方法,竊取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則構成盜竊罪。不管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都必須是在非法占有財物時的當場使用,才能構成搶劫罪。如果行為人當場并未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便順利地獲取了財物,不能以搶劫罪論處。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所謂非法占有公私財物,是指行為人意圖永遠地非法排除公私財物所有權。
[編輯本段]搶劫罪的認定
1.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1)要劃清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搶劫行為與搶劫罪的界限。由于搶劫罪是一種侵犯財產的嚴重犯罪,所以法律上對搶劫財物的數額、情節沒有作出限定。但這不意味著在認定搶劫罪時不需要考慮搶劫的數額、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實踐中,對于強索少量財物、搶吃少量食品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根據《刑法》第13條但書規定,就不應以搶劫罪論處。(2)要劃清民事糾紛中強拿或者扣留對方財物與搶劫罪的界限。在借貸等民事糾紛中,強行拿走或者扣留對方財物,用以抵債抵物,或者借以償還債務的,雖然其行為手段具有不正當性,但因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2.劃清搶劫罪與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的界限。(1)在搶劫過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重傷、死亡的,不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論處,也不以搶劫罪和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應以搶劫罪定罪處刑。(2)如果出于復仇或者其他個人目的而傷害或者殺死被害人后,乘機將其財物拿走的,不以搶劫罪論處。因為行為人所實施的傷害或者殺人不是作為取得財物的直接手段,而是為了復仇或者出于其他個人目的,非法占有財物的意圖是在傷害或者殺人之后才產生的,所以構成兩個獨立的犯罪,即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實行數罪并罰。(3)在搶劫行為完成之后,行為人出于滅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殺死被害人的,應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并罰。
3.劃清搶劫罪與綁架罪的界限。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1)犯罪客體不盡相同。搶劫罪是復雜客體,同時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利,主要侵犯的客體為財產所有權,因而歸入侵犯財產罪;綁架罪侵犯的客體是單一客體即人身權利,但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罪也同時侵犯了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其與搶劫罪的不同之處在于,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罪主要侵犯的客體為公民的人身權利,因而綁架罪歸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 *** 利罪。(2)客觀行為方式有不同。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施加于被害人,當場強行劫取財物的行為;綁架罪是將人擄走限制其自由后,以殺害、重傷或長期禁閉被害人,威脅被害人家屬或有關人員,迫使其在一定限期內交出索取的財物或提出非法要求。(3)犯罪目的不完全相同。搶劫罪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而綁架罪則以勒索財物或者劫持他人作人質為目的。
4.正確理解《刑法》第269條關于盜竊、詐騙、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的規定。《刑法》第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理論上也稱這一規定為準搶劫罪的規定。適用這一規定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任何一種犯罪行為,這是適用本條的前提。實施的上列行為雖未達到數額較大,但是,如果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嚴重的,仍可以按照搶劫罪論處。(2)行為人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窩藏贓物,是指為防護已到手的贓物不被追回;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機關或者任何公民,特別是失主的抓捕、扭送;毀滅罪證,是指毀滅作案現場上遺留的痕跡、物品等以免被采取成為罪證。如果出于其他目的,不能構成搶劫罪。(3)行為人必須是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所謂當場,是指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現場,或者剛一離現場就被人發覺追捕的過程。如果在盜竊、詐騙、搶奪犯罪完成以后隔了一段時間,在其他地方被發現,當對其抓捕時,犯罪分子行兇抗拒,不適用本條。其暴力行為構成犯罪的,應實行數罪并罰。所謂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是指犯罪分子對抓捕他的人實施毆打、傷害等足以危及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或者以立即實施這種行為相威脅。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或者沒有傷害意圖,只是為了掙脫抓捕而沖撞他人的,可以不認為是使用暴力的情況,而仍然以原來的犯罪論處。
[編輯本段]搶劫罪的法定刑
我國《刑法》第263條規定,犯搶劫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入戶搶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7)持槍搶劫的;(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搶劫罪是指什么行為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
搶劫罪的基本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財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財物,或者迫使其當場交出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搶劫罪是侵犯財產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質最嚴重的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凡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就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征,構成了搶劫罪。立法上沒有搶劫的數額和情節的限制性規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為構成了搶劫罪。例如:青少年偶爾進行惡作劇式的搶劫,行為很有節制、數額極其有限,如強索少量財物,搶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屬于一般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搶劫罪。
涉嫌搶劫罪是什么意思
搶劫罪的量刑不能只看搶劫到財物。因為搶劫罪的犯罪嫌疑人不但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權,同時還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所以,在量刑時還應當綜合犯罪嫌疑人作案年齡、作案手段、場所、危害后果等 。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img]在我國國家涉嫌搶劫罪嚴重不
在法制 法規 的建立下,人們所有相關違法犯罪的行為都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情節嚴重的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那么,涉嫌 搶劫罪 嚴重不?根據 刑法 相關條例的規定,涉嫌搶劫罪的嫌疑人將會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 ,并且要求給予相應的成 罰金 。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一、涉嫌搶劫罪要被判刑幾年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入戶 搶劫 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搶劫巨額的;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6、冒充軍警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二、涉嫌搶劫罪是怎么定罪的 搶劫罪,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較為常見的是有毆打、捆綁、禁閉。傷害,直至殺害。這里的脅迫,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恐懼而不敢反抗,被迫當場交出財物或任財物被劫走。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1、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騙走或者 *** 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于搶劫犯來說,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 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 三、搶劫罪如何認定 (一)搶劫罪是必須有行為人的暴力實施搶劫的行為作為前提的,而且在發生暴力之前或者發生暴力過程中就有要搶劫被害人的財物的犯罪目的。 1、如果在暴力完成之后才有了拿走被害人財物的,不能認定為搶劫罪。例如,行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對被害人實施暴力,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昏迷,然后產生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進而取走財物的,不是搶劫罪。典型案例, *** 之后產生非法占有的故意,趁被害人昏迷而非法占有其財物的,應該認定為 *** 罪 和 盜竊罪 , 數罪并罰 。 2、如果行為人出于其他犯罪故意實施暴力行為,在此過程中產生非法占有故意,并搶走或者奪走被害人財物的,則成立搶劫罪。 (二)盜竊罪、 詐騙罪 、 搶奪罪 轉化為搶劫罪。 行為人在實施詐騙、 盜竊 、搶奪中,尚未取得財物就被他人發現,為了繼續非法取得財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直接認定為搶劫罪。在這里,轉化型搶劫罪中暴力、脅迫行為的對象是沒有沒有特別的限制。例如,行為人在被害人家里盜竊財物,出門遇見人,以為是事主,為抗拒抓捕而實施暴力或者脅迫的,仍然成立搶劫罪。 (三)搶劫罪中的結果加重犯。 搶劫罪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致人死亡”包括過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殺人兩種情況,不再另行判定 故意傷害 致人死亡或者 故意殺人罪 ,而是成為了搶劫罪的“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在故意殺人而搶劫的情況下,沒有將人殺死的,則成立搶劫罪結果加重犯的未遂。 (四)搶劫罪的既遂標準。 搶劫罪原則上以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為標準,即只要行為人強取財物的行為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就是搶劫罪的既遂。刑法第263條規定的8種法定刑升格情形中,仍然存在搶劫罪未遂的情況,沒有使被害人喪失對財物的控制的,仍然成立搶劫罪的未遂。 綜上所述,如果您問道 涉嫌搶劫罪嚴重不 ?回答是很嚴重。涉嫌搶劫罪的嫌疑人不僅會被判刑也會受到罰款。同時對嫌疑人以后的生活工作都有巨大的影響,也傷害別人,給社會帶來不好的影響。希望廣大群眾在日常生活中禁止搶取他人財物占為己有。
關于涉嫌搶劫罪是指的什么和涉嫌搶劫罪是指的什么罪名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