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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不適用簡易程序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有:(1)有重大社會影響的;(2)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有:(一)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二)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有: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關于認罪認罰從寬程序的說法,下列哪一項是正確的...
”故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公安司法人員均應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C項正確。
本題考核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從寬分為實體從寬和程序從簡兩方面。所以選項A錯誤。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所以選項B錯誤。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同意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處理的,不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所以選項C錯誤。
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 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等。
行政傳喚有怎樣的法律依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法律主觀規定,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中,根據第174條規定,傳喚犯罪嫌疑人時,必須展示傳喚通知書以及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46條第三款,對于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犯罪嫌疑人,若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公安機關可以實施強制傳喚。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口頭傳喚,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新刑事訴訟法傳喚條款如何理解
新刑事訴訟法傳喚條款如何理解,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4條,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到案時間。新刑訴法規定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法律主觀:法律規定,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工作證件。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書面傳喚的形式,也可以口頭傳喚,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并且要保障其基本權益。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關于傳喚的規定是在措施類,而不在強制措施類。所以刑事傳喚不是強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傳喚不具有強制力。《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4條,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
法律分析:第一百一十九條。刑事傳喚在法律規定上一般是刑事訴訟法的第一百一十九條,具體來說,刑事傳喚是指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您好,《刑事訴訟法》關于傳喚的規定是在措施類,而不在強制措施類。所以刑事傳喚不是強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傳喚不具有強制力。《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4條,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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