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刑事訴訟法不批準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 2、刑事訴訟法應當逮捕情形包括什么
- 3、刑事訴訟中批準逮捕需要多長時間?
- 4、刑事訴訟階段批捕和逮捕的區別?
- 5、刑事訴訟法公安部規定
- 6、刑事自訴案件立案后可以批準逮捕嗎
刑事訴訟法不批準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1、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被刑拘的人并不涉嫌構成犯罪或者犯罪情節很輕微,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涉嫌犯罪同時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也很充分,確實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但實際可能對其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不存在逮捕必要的。涉嫌構成犯罪同時也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并不符合逮捕要求的證據條件。
3、涉案人員本身不具有社會危險性,沒有必要對其進行逮捕的。
刑事訴訟法應當逮捕情形包括什么
1、當他們發生以下五種情況或者有傾向的,應當予以逮捕: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9條的規定,應當逮捕的法定情形包括: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的。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3、逮捕的條件如下: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4、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刑事訴訟中批準逮捕需要多長時間?
刑事訴訟中批準逮捕需要多長時間是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的,一般會拘留十天左右,長的可達三十七天。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認為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的,會將其先行拘留。然后報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檢察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的,就需要出具逮捕證。
作出批捕時間需要7天的時間。根據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第91條,當中明確的規定,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如果認為學校批準逮捕的,應當在拘留之后的三天之內提起人民檢察院進行批準逮捕,并且人民檢察院需要在7天之內作出決定。作出批捕時間需要多久?作出批捕時間需要7天的時間。
根據刑事拘留的規定,從拘留到批捕的時間在三日左右,最長時間長達三十七天。【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批捕一般是7天。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刑事訴訟階段批捕和逮捕的區別?
不是一個意思,批捕是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程序,逮捕是具體實施批捕的行動。逮捕是檢察院、法院批準或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在法律上逮捕和批捕的區別是批捕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一般是由人民檢察院做出的決定,而逮捕則是公安機關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后的一種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所以批捕是逮捕的前提,即公安機關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時,都是有相應的逮捕文件的。
批捕是更加嚴重一些的,因為已經有了證據。批捕與逮捕是兩個概念,區別在于:批捕,是由人民檢察院根據嫌疑人已查清的犯罪事實,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而做出的批準逮捕決定;逮捕,則是由公安機關依據人民檢察院做出的批捕決定,對嫌疑人實施收監等待公訴的具體行為。
執行的主體不同:執行逮捕的主體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批捕的主體是檢察機關,也就是說只有檢察機關才有權利作出相應的決定和批準。執行的時機不同:逮捕是在案件審查之前或者訴訟開始之前;批捕是在對案件進行偵查并結束之后。
批捕和 逮捕 的區別具體是什么 關于批捕和逮捕的區別在于:批捕,是由人民檢察院根據嫌疑人已查清的犯罪事實,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而做出的 批準逮捕 決定;逮捕,則是由公安機關依據人民檢察院做出的批捕決定,對嫌疑人實施收監等待 公訴 的具體行為。批捕是決定,逮捕是執行。
依法逮捕與依法批捕的區別是什么?執行的主體不同:執行逮捕的主體是公安機關批捕的主體是檢察機關和法院,也就是說只有檢察機關和法院才有權利作出相應的決定和批準。執行的時機不同:逮捕是在案件審查之前或者訴訟開始之前;批捕是在對案件進行偵查之后。
刑事訴訟法公安部規定
第二百七十一條對于在 審查起訴期間 改變管轄的案件,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案件,可以通過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退回原偵查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改變管轄前后 退回補充偵查 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兩次。
第一條 本規定旨在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貫徹實施,規范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行使,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促進公正審判。
公安部關于刑事訴訟法案件辦案流程是什么偵查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刑事自訴案件立案后可以批準逮捕嗎
可以,刑事自訴案件,是否需要逮捕,由人民法院自己決定,不需要報檢察機關或上一級法院批準,因此,在時間上沒有任何限制性刑事訴訟需要逮捕嗎的要求,完全根據案情的需要而定。需要逮捕的,立即決定逮捕。但應當在逮捕后24小時內進行訊問。
法律分析:不是。公安機關提請逮捕。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對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權作出逮捕決定。
法律分析:刑事自訴案件不是立案就抓人。公安機關對刑事自訴案件立案后,對于符合逮捕條件的人,才會采取逮捕措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刑事自訴立案就抓人嗎不是立案就能抓人。公安機關提請逮捕、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對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權作出逮捕決定。
法律分析:刑事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是否需要逮捕,由人民法院自己決定。因此,刑事自訴案件在符合相應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是會進行逮捕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是有可能被逮捕的(而不是刑事拘留)。根據法律規定,在刑事案件法院審理過程中,法院有權決定逮捕被告人刑事訴訟需要逮捕嗎;對于刑事自訴案件,如果被告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決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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