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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人訴訟權利有哪些
1、刑事自訴人享有以下權利:有權直接向法院提出控訴刑事訴訟中的訴訟權利;有權申請撤回自訴或者自行和解。
2、刑事自訴人有依法向法院提出控訴、申請撤回自訴或者自行和解、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并享有原告的舉證權和辯論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依法上訴等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3、法律主觀:刑事自訴人 訴訟權利有: 申請撤回自訴或者自行和解的權利刑事訴訟中的訴訟權利; 向法院提出控訴的權利; 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 的權利; 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舉證和辯論的權利; 委托 訴訟代理人 的權利; 上訴的權利等。
4、權利: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訴和委托訴訟代理人;申請撤回自訴;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作為原告人出席法庭參加法庭審判和同被告方辯論;申請回避;提出上訴;對生效判決裁定提出申訴,請求重新審判等。(2)義務:負有舉證責任;應當親自參加訴訟。
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偵查期間的訴訟權利是什么
1、被害人的權利:(1)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2)對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或者進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3)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偵查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回避。(4)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委托辯護人的權利。申請回避的權利。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回答的權利。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
3、自刑事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如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于侵犯其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那人在刑事偵查期間的訴訟包括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兩種,刑事訴訟的主體是國家。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享有什么權利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中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訴訟權利主要包括:(1)運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2)有獲得辯護的權利。(3)申請回避的權利。(4)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刑事訴訟中的訴訟權利,有權提出控告。(5)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刑事訴訟中的訴訟權利,任何人不得被確定有罪。
犯罪嫌疑人 的主要權利大致有以下幾點: 犯罪嫌疑人有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 律師 為其提供 法律咨詢 、 代理 申訴 、控告。 委托 辯護人 的權利: 公訴 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提出控告權。犯罪嫌疑人可以對訊問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行為提出控告。(5)聘請律師權。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6)運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權。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可以依法使用本民族的語言參與訴訟。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一般包含:(一)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二)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的權利。(三)調查證據申請權。
刑事 訴訟當事人 有以下權利: 進行陳述的權利。 委托辯護人 的權利。 法庭調查時向被告人發問的權利。 向法庭出示的物證有辨認的權利。 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 申請重新鑒定 或勘驗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在刑事訴訟中自行辯護,公安司 法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公訴案件自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在審判階段,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被告人有權獲得由承擔 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
刑事訴訟中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1、法律主觀: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在刑事訴訟被告人享有以下主要訴訟權利: ⒈有權參與法庭審理,有權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⒉有進行最后陳述的權利。 ⒊有權對一審判決、裁定提起上訴,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權提出申訴。 ⒋運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⒌有獲得辯護的權利。
2、刑事訴訟被告人的權利具體如下:有權委托代理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律師叫辯護人,獨立行使辯護權,不受當事人的支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律師叫代理人,不是獨立的一方,必須按照當事人的意思辦事。因此,辯護人不能行使代理權,代理人不能行使辯護權。
3、第一個是陳述權,這是最基本的一個權利。具體來說就是在對被告人進行詢問的時候,會給予他們陳述和辯解的機會。第二個是辯論權。這是說被告人能夠就現有的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或者是和辯護者進行辯論,擁有就證據的相關證明力度和程序的問題進行辯論。
4、對判決提出上訴、申訴的權利;(7)不受非法拘留、逮捕和超期羈押的權利。
5、法律分析:有權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有控告犯罪的權利。對不立案的決定有權申請復議;對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有權申請復議;對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對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時,有權直接向法院起訴。
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有哪些
有控告犯罪的權利。對不立案的決定有權申請復議;對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有權申請復議;對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對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時,有權直接向法院起訴。
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核對筆錄的權利。1對侵權提出控告的權利。1獲得賠償的權利。
擁有申請取保候審的權益,即被告人在被逮捕后,可以申請限制自由的措施暫時停止。對于與案件無關緊要的問題,他們有權拒絕被告或者受害者在受到強制性的措施后,仍可要求解除這些措施。當當事人認為鑒定結果存在疑問或者錯誤時,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被害人的權利:(1)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2)對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或者進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3)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偵查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回避。(4)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訴法中當事人的權利有:被告人、被害人有進行陳述的權利。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在法庭調查時,經審判長同意,可以向被告人發問。當事人經審判長許可,有權向證人、鑒定人發問。當事人對公訴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的物證有辨認的權利。
請求抗訴的權利;(六)申訴的權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并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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