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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婚姻繼承法的案例分析,求答案
故而參與遺產分配的人有:妻子張某、兒子劉養女張丫、女兒劉玉。其中女兒劉玉的份額由劉玉之子何平轉繼承。手打不易,累死我了。而且此案例適用不同的條款還有其他的解釋。本處不一一說明。求采納,求獎勵。
甲男遺產計有:25萬元人民幣,500美元,2間房屋,另有債務5000元。乙女姑姑贈與的1000美元賀禮,交付在婚后,為夫妻共同財產,甲男有500美元(注意,按照新《婚姻法》第18條規定的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假設王某妻子和女兒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首先,推定王妻先死亡,王女后死亡。王妻死后,財產發生一次繼承,四間房子有兩間是王妻的,此時王女、王子和王某分別分到兩間房子的三分之一;王女死亡發生轉繼承,王某女婿和王某外孫女,分別繼承這兩間房子的六分之一。
兩人都同意了法院可以判決離婚也可以協議離婚。2,雙方離婚后法院的依據主要是看那一方可以給孩子更好的成長空間和教育環境!所以女兒判給媽媽比較好!當然可以協議解決!3,那是欣怡的婚前財產不會分割。4,趙偉在結婚登記前購買背投電視一臺,要了干嘛。
律師的說法是否正確?雙方的父母可否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2)二萬元存款如何分割? 小雅(女)的母親于2001年12月病逝,留有遺產20萬元。小雅因與其他繼承人存在分歧,故遺產一直未分割。2002年8月小雅與趙偉登記結婚。趙偉在結婚登記前購買背投電視一臺夫妻共同使用,2003年6月,小雅取得母親遺產應繼份額8萬元。
最終的分配方案應當是譚亮父母各繼承譚亮夫妻共有財產的1/6(譚亮占有1/2的夫妻共有財產,平均分成三份由譚亮父母及譚亮妻子繼承。
小產權房如何繼承
1、小產權房的性質有兩種:一種是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屬于該農村的集體所有者,外村農民不能購買;另一種是在集體企業用地或者占用耕地違法建設的房子。
2、法律分析:繼承人可繼承小產權房的使用權。小產權房沒有房產證,所以不能過戶。小產權房因其本身取得方式的特殊性被限制轉讓和交易,雖非法律概念但也屬于法律意義上的物,能夠被占有、使用、收益,同樣也能因死亡事實發生。同時,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3、房產繼承應先到公證處辦理 房產繼承公證 手續,再到房產交易中心 辦理房產繼承手續 。那么,小產權的房產能否辦理繼承手續,為您能介紹,希望能給您提供幫助。
4、小產權房不可以繼承。有遺囑的小產權房也不可以繼承所有權,但是可以繼承其使用權。因為小產權房不具備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質,所以購買的小產權房不能辦理合法的產權手續,也不能作為商品房辦理過戶手續。根據相關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