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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害人是申訴主體嗎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刑事申訴主體:刑事案件被害人是申訴主體。刑事訴訟法刑事申訴主體我國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刑事申訴主體,對于有被害人刑事訴訟法刑事申訴主體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享有申訴權利,是申訴主體,他們有權為被判決人之利益或不利益提出申訴,要求撤銷或變更原判決、裁定或決定。當事人的近親屬也與案件有切身利害關系,也應享有申訴權,是申訴權人,可以獨立提出申訴。
刑事訴訟中申訴的主體有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等。
刑事案件的申訴主體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同胞的兄弟姐妹。需要注意的是,申訴不同于上訴,上訴是近親屬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上訴,但是對于申訴近親屬卻有獨立的申訴權,近親屬進行申訴時無需被告人的同意。
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是不可以上訴的,只可以通過檢察院進行抗訴,具體而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申訴的。
在我國刑事審判中,有一部分案件屬于自訴案件,其中自訴人具有當事人的地位。一般來說,刑事訴訟中的自訴人通常是被害人,但是在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時,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刑事申訴向哪一級法院提出
法律分析: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向作出判決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在判決生效后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如果判決不公涉嫌審判法官個人的違法犯罪,可向當地的紀委或者人民檢察院舉報。
不服刑事二審判決、裁定的,一般應向原終審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訴。重大、復雜的刑事案件的申訴,也可以向作出刑事二審判決、裁定的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申訴人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訴并經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后仍不服的,應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刑事申訴向哪一級法院提出不服刑事二審判決、裁定的,一般應向原終審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訴;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以向一審人民法院提出;重大、復雜的刑事案件的申訴,也可以向作出刑事二審判決、裁定的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申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以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訴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和本解釋第四百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駁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審判。
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的主體包括哪些人
刑事訴訟法申訴的主體包括原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受委托的律師。刑事申訴是指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致使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公務處理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請求重新處理的權利,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后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
刑事訴訟中申訴的主體有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等。
刑事申訴的有關規定主要包括《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申訴主體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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