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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拆遷補償標準明細
1、《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依法予以補償。
2、國家對養殖場搬遷是有補償的。因為城市或者農村道路規劃的發展需要把原定有的養殖場進行拆除或者要求養殖場搬遷,國家應當對搬遷,對養殖場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依法補償,具體補償看實際情況。
3、一般對養殖場進行拆遷的賠償標準,要按照自己的情況進行賠償。且一般賠償金都要包括對土地的賠償,對地面上附著物的賠償。以及對被拆遷者停業損失的賠償。若是違規養殖場是不會有任何的拆遷費用的。
4、養殖場拆遷補償一般而言主要是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搬遷費等。養殖場(魚塘、蝦池、養豬、羊、牛、雞等)的征收補償一般包括四方面:(1)地的補償;(2)地上附著物的補償;(3)停產停業的補償;(4)合理的拆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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