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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再審向哪一級法院抗訴?
刑事案件的再審不能向任何人一級法院抗訴,需要向審理刑事案件的同級檢察院提出抗訴請求。【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并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刑事案件的再審不能向任何人一級法院抗訴,需要向審理刑事案件的同級檢察院提出抗訴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檢察院刑事抗訴再審的法律規定中,明確檢察院認為法院一審判決有誤,可以向上級法院抗訴,如法院受理確定情況屬實,可以將案件發回原法院再審。檢察院抗訴是發揮其監督審判作用,即便是案件經過二審,檢察院認為裁決程序,適用法律有誤,依然可以抗訴。
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再審程序,又稱刑事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起并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的訴訟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
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程序是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訴,申請再審。(2)經本級法院院長提交,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自行決定再審。(3)最高法、上級人民法院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法院如何啟動刑事再審程序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訴,申請再審。
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程序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符合申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 的再審程序是這樣規定的: 當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符合申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法院按照 審判監督程序 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程序規定為:再審程序即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檢察院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一種訴訟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
刑事訴訟應當再審的情形有什么方面的
原判適用法律錯誤的;原判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并且有可能影響了審判的公正性的;出現新的證據,表明原判認定之事實有錯誤,并且可能影響審判結果的;原判據以形成審判結果的證據問題;原審判人員職業品行問題如 *** 等。
法律分析:過了上訴期不可以再上訴,但可以申訴。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訴人錯過了上訴期的,是可以進行申訴的,只要法院判決、裁定生效的,就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當事人如果對判決生效后不服的,具備法定情節時可以申請再審。
如果過了上訴期,那么說明一審判決已經生效了,可以提出申訴。
對于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其三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上級或各級人民法院發現,檢察院發現,當事人申訴均可以啟動刑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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