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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安機關,檢察院偵查,偵查程序包含哪些內容
偵查程序包含以下內容: 偵查是同犯罪做斗爭的重要手段。犯罪是一種極其復雜的社會現象,罪犯作案后又往往采用多種手段來掩蓋真相,逃避制裁。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偵查活動,就不可能準確、及時地揭露和打擊犯罪。 偵查是提起公訴和審判的基礎。
法律主觀:會,一般在逮捕后都會再次進行偵查案件的實際情況,找出更有力的證據而進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偵查是指刑事訴訟中的檢察院、公安等機關為了查明犯罪事實、抓獲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采用有關強制性措施的活動。一般從立案開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訴的決定時止。
一,偵查的概述我國《刑事訴訟法》劃定,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入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偵查與起訴,審訊緊密聯結。對公訴案件而言,偵查是提起公訴和審訊的基礎和條件,偵查任務完成的程度極大地影響著公訴和審訊的質量。
公安機關偵查辦案的流程一般是由公民自己申請或者公安主動調查并且將案件登記起來,然后公安機關會根據已有的資料進行深入的調查,對于已經抓捕的嫌疑人會進行技術性的審理,對于可疑的人或者事物會進行扣留,偵查結束能夠確定的就會直接送到檢察院。
絕大部分的刑事案件,從人被抓直到判刑,都要經歷三個階段,也就是說,一個刑事訴訟的完整程序包含:偵查階段(公安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階段)、審判階段(法院階段)偵查階段(公安階段)從人被抓一直到案件移送檢察院,這一階段稱“偵查階段”,一般情況下是三個月左右。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刑事立案后偵查期間多長時間
1、法律分析:刑事立案后偵查期限是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立案后偵查期間的時間限制一般為2個月。如果案情復雜、重大,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再延長2個月。對于可能涉及恐怖活動犯罪的案件,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再延長1個月。
3、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一般不會超過倆個月,特殊情況可以申請延長,但不會超過七個月。【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4、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不能終止的,經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如果是因為特殊的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能進行審判的案件,可以由上級機關批準延長。
5、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逮捕后的偵查期間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偵查期間屆滿后就要移送給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6、法律分析:刑事立案后一般會馬上偵查。刑事案件的偵查有一定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個月。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刑事訴訟法偵查方式有哪些
1、刑事訴訟法偵查方式有以下8種刑事訴訟法偵察: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鑒定;辨認;通緝。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刑事訴訟法偵察,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3、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偵查方式有以下8種: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鑒定;辨認;通緝。偵查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偵查機關為查明案情,收集犯罪證據材料,證實和抓獲犯罪嫌疑人,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依法采取的一系列專門調查手段和強制性措施。
4、訊問犯罪嫌疑人。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傳喚其到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其住處進行訊問。詢問證人、被害人,偵查人員可以依法詢問證人、被害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5、查封、扣押物證、書證、技術偵查措施和通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措施有什么
調查措施。如現場勘查、檢驗、偵查實驗、調查訪問、辨認、訊問、詢問、通報等。(2)追緝措施。如追蹤、堵截、搜索、守候、通緝等。(3)強制措施。如拘傳、拘留、逮捕、搜查、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
法律規定的偵查措施包括扣押案件的物證還有書證。對犯罪的場所進行搜查刑事訴訟法偵察,對犯罪的現場進行勘驗還有檢查刑事訴訟法偵察,對證人還有被害人進行牧刑事訴訟法偵察,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等都是法律規定的偵查措施。 法定偵查措施包括哪些刑事訴訟法偵察?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訊問犯罪嫌疑人。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傳喚其到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其住處進行訊問。詢問證人、被害人,偵查人員可以依法詢問證人、被害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刑事訴訟法檢察院偵查權是怎樣的
因此,對于一些特定的案件,檢察院是有偵查權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檢察院偵查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偵查權的行使須有憲法和專門法的明確授權,即偵查權必須在法律所規定的范圍內行使,不得超越法律的規定和授權。【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人民檢察院對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監獄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
檢察院的14項罪名偵查權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重要手段,對于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公正與法治秩序具有重要意義。在行使這些偵查權時,檢察院應遵循法定程序,確保偵查活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時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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