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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上的辨認程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上的辨認程序,是指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各自管轄案件的偵查過程中,需要辨認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分別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準。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多個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卣每位辨認人單獨進行辨認。
在辨認的程序上,應當審查辨認相關規則的執行。在辨認相關要件中,應關注辨認中見證人這一訴訟參與人。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法律主觀:一審公訴程序為:第一百八十五條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 訴訟代理人 、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偵查機關在偵查階段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辨認的程序為:公安、人民檢察院在偵查案件過程中,需要辨認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分別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準。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刑訴法辨認和指認的區別有哪些
1、法律分析:(一)、含義不同。辨認是指偵查人員為了查明案情,依法組織辨認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識別、確認的偵查活動。指認是指偵查人員為了偵查破案、收集證據,帶領指認人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確認的偵查活動。(二)、法律依據不同。
2、刑訴法辨認和指認的區別如下:(一)含義不同。(二)法律依據不同。(三)適用范圍不同。(四)主體不同。(五)對象不同。(六)規則不同。(七)法律手續不同。(八)方法不同。(九)認識準確程度不同。(十)法律后果不同。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3、法律分析:含義不同。法律依據不同。適用范圍不同。主體不同。對象不同。規則不同。法律手續不同。方法不同。認識準確程度不同。法律后果不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4、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征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
5、辨認是指偵查人員為了查明案情,依法組織辨認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識別、確認的偵查活動。指認是指偵查人員為了偵查破案、收集證據,帶領指認人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確認的偵查活動。(二)、法律依據不同。
6、十分明確的回答是:沒有權力;被指認人的說法不準確,應稱之為被辨認人;刑事訴訟法中的辨認 (一)辨認的概念 辨認,是指偵查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時讓被害人、證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的一種偵查行為。
新刑事訴訟法辨認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中辨認有以下規則: 雜辨認規則; 單獨辨認規則; 見證人規則 ; 不得暗示的規則; 保密規則。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八條 為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中關于的辨認的規定: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辨認是指在偵查中為了查明案情,必要時讓被害人、證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的一種偵查行為。
關于辨認的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法律分析:認罪認罰案件的審理(程序)獨立成章,共十二條,1380個字,即第三百四十七條至第三百五十八條,就刑訴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認罪、認罰的概念,認罪認罰的程序適應,人民法院重點審查的內容作了明確解釋,將被告人認罪認罰作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的重要考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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