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廣告字執行標準,以及廣告字規格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廣告法關于數字要求
- 2、廣告牌有兩行字上行字數跟下行字數有什么規定
- 3、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
- 4、廣告法中有沒有規定制作廣告時有什么字是不能用的?
- 5、城市公共場所的設施和招牌廣告用字違反
- 6、非法戶外廣告牌的判定標準是什么??依據什么執行??
廣告法關于數字要求
需要真實性強。
廣告中提供的數字必須真實。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2號,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規章】《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1998年1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號發布,根據1998年12月3日發布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經濟合同示范文本管理辦法〉等33件規章中超越〈行政處罰法〉規定處罰權限的內容》進行修改)。第七條:廣告中數字、標點符號的用法和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其他條款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廣告牌有兩行字上行字數跟下行字數有什么規定
廣告牌有兩行字上行字數跟下行字數沒有什么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1月15日下發的《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廣告使用的語言文字,用語應當清晰、準確,用字應當規范、標準,應當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內容;應當是用普通話和規范漢字,廣告中不得單獨使用漢語拼音;廣告中如需使用漢語拼音時,應當正確、規范,并與規范漢字同時使用;廣告中數字、標點符號的用法和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報紙和有關規定;廣告中成語的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引起誤導,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廣告中出現的注冊商標定型字、文物古跡中原有的文字以及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企業字號用字等,應當與原形一致,不得引起誤導;廣告中因創意等需要使用的手書體字、美術字、變體字、古體字,應當易于辨認,不得引起誤導。
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促進廣告語言文字使用的規范化、標準化,保證廣告語言文字表述清晰、準確、完整,避免誤導消費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布的廣告中使用的語言文字,均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中所稱的語言文字,是指普通話和規范漢字、國家批準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的外國語言文字。第三條 廣告使用的語言文字,用語應當清晰、準確,用字應當規范、標準。第四條 廣告使用的語言文字應當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內容。第五條 廣告用語用字應當使用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根據國家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使用方言播音的節目,其廣告中可以使用方言;廣播電臺、電視臺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播音的節目,其廣告應當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
在民族自治地方,廣告用語用字參照《民族自治地方語言文字單行條例》執行。第六條 廣告中不得單獨使用漢語拼音。廣告中如需使用漢語拼音時,應當正確、規范,并與規范漢字同時使用。第七條 廣告中數字、標點符號的用法和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第八條 廣告中不得單獨使用外國語言文字。
廣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國語言文字時,應當采用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主、外國語言文字為輔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廣告語句中夾雜使用外國語言文字。廣告中的外國語言文字所表達的意思,與中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意思為準。第九條 在下列情況下,廣告中使用的外國語言文字不適用第八條規定:
(一)商品、服務通用名稱,已注冊的商標,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國際通用標志、專業技術標準等;
(二)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以外國語言文字為主的媒介中的廣告所使用的外國語言文字。第十條 廣告用語用字,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一)使用錯別字;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使用繁體字;
(三)使用國家已廢止的異體字和簡化字;
(四)使用國家已廢止的印刷字形;
(五)其他不規范使用的語言文字。第十一條 廣告中成語的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引起誤導,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第十二條 廣告中出現的注冊商標定型字、文物古跡中原有的文字以及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企業字號用字等,不適用本規定第十條規定,但應當與原形一致,不得引起誤導。第十三條 廣告中因創意等需要使用的手書體字、美術字、變體字、古文字,應當易于辨認,不得引起誤導。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其他條款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img]廣告法中有沒有規定制作廣告時有什么字是不能用的?
根據廣告法,制作廣告時不能用的字有:
使用錯別字;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使用繁體字;
使用國家已廢止的異體字和簡化字;
使用國家已廢止的印刷字形;
其他不規范使用的語言文字。
極限用語不得出現在商品列表頁丶商品的標題丶副標題丶主圖丶詳情頁,以及商品包裝等位置。
極限用語包括如下詞匯:
國家級、世界級、最高級、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個、首選、最好、最大、精確、頂級、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進、最大程度、最新技術、最先進科學、國家級產品、填補國內空白、絕對、獨家、首家、最新、最先進、第一品牌、金牌、名牌等。
城市公共場所的設施和招牌廣告用字違反
城市公共場所的設施和招牌廣告用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中公共服務行業以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服務用字。
因公共服務需要,招牌、廣告、告示、標志牌等使用外國文字并同時使用中文的,應當使用規范漢字,提倡公共服務行業以普通話為服務用語,城市公共場所的設施和招牌、廣告用字違反本法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未使用或者未規范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不按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使用語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評和建議。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員用語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的,有關單位應當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關單位作出處理。
城市公共場所的設施和招牌、廣告用字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
(一)廣播、電影、電視用語用字;
(二)公共場所的設施用字;
(三)招牌、廣告用字;
(四)企業事業組織名稱;
(五)在境內銷售的商品的包裝、說明。第十三條 公共服務行業以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服務用字。因公共服務需要,招牌、廣告、告示、標志牌等使用外國文字并同時使用中文的,應當使用規范漢字。
提倡公共服務行業以普通話為服務用語。
非法戶外廣告牌的判定標準是什么??依據什么執行??
每個城市標準都不同的,判定標準就看你跟官方的關系如何,你把錢交夠了沒有,社會是很現實的,中國官就是見錢眼開,騙人的廣告到處都是也沒見哪個說是非法的!!
廣州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廣州市人民 ***
《廣州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已經1998年5月18日市 *** 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戶外廣告管理,規范戶外廣告活動,維護市容整潔、美觀,促進戶外廣告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戶外廣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場地的建筑地、構筑物、空間設置的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燈箱、櫥窗、招牌等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
(三)以其它形式在戶外設置、繪制、懸掛、張貼的廣告。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置、繪制、懸掛、張貼等從事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在核定的經營范圍內,依法從事戶外廣告活動。
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不得影響城市景觀、綠化、風景名勝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條 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機關,負責對從事戶外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監督管理。
城市規劃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置的規劃管理,確定設置戶外廣告的地區、路段和設置要求,審核重要地區、重要路段和5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數,下同)的戶外廣告。
市容環境衛生部門負責對50平方米以上戶外廣告的設置進行審核和對張掛、張貼戶外廣告審核管理。并對破損、殘缺等影響市容的戶外廣告依法進行查處。
城建、市政園林、公用事業、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不得發布戶外廣告。
第二章 發布規劃
第七條 戶外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八條 戶外廣告使用文字、漢語拼音、商標、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書寫規范準確。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人民生活、影響道路暢通、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
(五)利用電力桿、電訊桿、電車桿、路燈桿的;
(六)利用違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設施的;
(七)利用人行道、城市廣場(商業街、步行街除外)、綠化帶等公共場地設置招牌廣告的(包括企業名稱指示牌);
(八)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設置煙草廣告的;
(九)非商業區內的建筑外墻、裙樓、樓頂、欄桿及圍墻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的;
(十)縣級以上人民 *** 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十條 嚴格控制在市區道路上設置路牌廣告。在商業街道、步行街占道設置路牌廣告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
在本市中山路、環市路、北京路、上九路、下九路、長堤路、農林下路、署前路、環市路、江南大道、天河路、洪德路等重點商業街區設置戶外廣告的,鼓勵用霓虹燈形式。
第十一條 嚴格控制在下列地段和場所占道設置戶外廣告的數量:
(一)廣州火車站、廣州火車東站、機場;
(二)海珠廣場、天河體育中心、珠江新城;
(三)東風路、解放路、流花路;
(四)收費站、橋梁、高架橋、橋墩、人行天橋(廣告集資的除外)。
在上述地方設置長期固定性戶外廣告的,應當采用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腦畫等形式。
第十二條 人行天橋的戶外廣告設置必須以通透、霓虹燈形式,占用面積不得超過橋體本身。
第十三條 裝飾性燈飾用于經營性戶外廣告的,納入戶外廣告管理。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制作和安裝設置應當符合相應的技術、質量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廣告牌距離10千伏高壓導線凈距不得小于1.5米;
(二)廣告牌距離低壓導線或電話線凈距不得小于0.5米;
(三)廣告牌外沿距離建(構)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8米;
(四)廣告牌距離地面不得低于4.5米,設在有上蓋的人行道上方的,距離地面不得低于2.8米;
(五)市區內街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寬3.5米以內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六)戶外廣告的用電設施,必須符合《廣州地區電氣設置裝置規程》的規定和供電部門的有關規定;
(七)橫額、標語的張掛不能橫跨馬路;張掛期限不得超過15天。
第十五條 設置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對戶外廣告設施負有安全責任。單板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戶外廣告應當辦理安全保險。
第十六條 企業招牌廣告,應與企業注冊登記名稱相一致。企業招牌廣告的設置,在同一條道路應做到協調、整齊。
經營專賣商品的企業可在招牌部門版面發布專營的商品廣告,但其面積不得超過招牌版面的1/2,不得發布非專賣商品的廣告。
第十七條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必須在其右下角標明《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號和經營者名稱(霓虹燈廣告除外)。
第三章 規劃設置與審批登記管理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重要地區的戶外廣告牌位的設置規劃,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商、市容環衛、公安、市政園林等有關部門制訂。具體規劃報市人民 *** 批準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實施。
城市重要地區和50平方米以上戶外廣告牌的設置,應先征得城市規劃部門的同意。其中,50平方米以上的戶外廣告的設置,還應征得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的同意。
橫額標語設置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負責審批管理。
其它地區戶外廣告牌的設置,單板或拼裝總面積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批,但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九條 凡經營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證照,取得戶外廣告經營權后,方可經營。
第二十條 廣州地區以外的廣告經營者和外商廣告企業如需在本市經營戶外廣告,必須委托本市具有相應戶外廣告經營權的廣告經營者承辦,不得自行在本市從事戶外廣告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者聯系到廣告牌設置場地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同時提交廣告樣稿、廣告合同及有關證明材料;
(二)戶外廣告的設置,其場地涉及交通、道路、市政設施的,或在機場凈空控制區內建筑物頂部設置廣告牌位的,應事先征求有關部門同意;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后,由其直接審批的,應于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送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備案。需送規劃、市容環衛或有關部門征求意見的,有關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四)經審查合格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戶外廣告登記證》。
第二十二條 舉辦有企業贊助的文化、體育、公益等活動,如需設置不超過兩個月臨時戶外廣告的,必須委托戶外廣告經營者承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設置。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必須按登記的地點、形式、規格、時間等內容發布,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四條 已經批準,但需要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審批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后,方可發布。
第二十五條 依法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是城市臨時構筑物,除廣告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定程序變動外,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拆除、遮蓋或損壞。
凡經批準的戶外廣告是城市臨時構筑物,因城市建設或其它特殊情況需要拆除戶外廣告的,應先行書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書面通知戶外廣告設置者自行拆除。
戶外廣告牌位不得空置。如合同期滿未能及時發布廣告的應以公益廣告補充版面。
第二十六條 戶外廣告場地占用費按物價部門核定標準收取。
第二十七條 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在自有場所(包括有房屋產權或使用權的),對外設置內容與營業執照登記項目相一致的招牌廣告,須將廣告樣稿及有關證明材料向所在地的區、縣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受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招牌廣告登記證》后,方可設置。
第二十八條 公共廣告欄的設置,由區、縣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同級城市規劃部門統一規劃,由區、縣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設置和管理,并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需要在公共廣告欄張貼各類經濟、文化、社會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均須向張貼地的區、縣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由區、縣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委托認定的廣告公司統一張貼。
禁止在公共廣告欄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樹木、線桿等公共設施上張貼廣告。
第三十條 《戶外廣告登記證》有效期為1年,期滿后需繼續設置的,應在有效期屆滿15日之前向原審批登記管理部門辦理續期手續。逾期不辦理的,由登記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發布廣告;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部門注銷其登記證。
第三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置在建(構)筑物或其它載體上的,由發布者負責維修、維護、更換、拆除。獨立設置的,由設置者負責;有協議約定的,按協議執行。
第三十二條 戶外廣告的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或個人應經常檢查戶外廣告的設置情況,發現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陳舊、污濁、腐蝕、損毀、變型、脫色、骯臟等情況,應立即予以恢復或拆除。過期或失去使用價值的戶外廣告應及時拆除。
第三十三條 戶外廣告經營者和出租場地的單位或個人,應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向戶外廣告登記管理部門繳納廣告管理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經登記擅自發布戶外廣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及出租場地單位或個人拖欠廣告管理費的,每拖欠一天按應繳納金額的3%繳交滯納金;
(四)違反本辦法其它規定的,按有關廣告管理法規處罰。
第三十五條 凡違反本辦法設置的戶外廣告,依法由城市規劃或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依法 *** ,所需費用由廣告發布者承擔。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經責令恢復或拆除而逾期不履行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 *** 。所需費用由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責任者承擔,并依法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亂張貼廣告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規處罰。
第三十八條 被處罰的當事人對有關行政管理機關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行政管理機關或同級人民 *** 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
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本市制定的其它有關廣告規章內容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關于廣告字執行標準和廣告字規格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