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刑事訴訟中,由誰決定是否實施回避
- 2、單位回避制度適用對象有哪些
- 3、刑事訴訟中需要回避的人員范疇
- 4、刑事案件回避制度規(guī)定
- 5、刑事訴訟中對于集體回避問題是用哪項制度解決的
- 6、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回避制度的規(guī)定是什么?
刑事訴訟中,由誰決定是否實施回避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審判中,審判人員的回避應當由法院院長決定;如果院長擔任審判人員的,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關于刑事案件的回避制度,相關人員的職責和權力如下:審判人員的回避權屬:由法院的院長負責進行最終決策。若院長本人也曾卷入爭議事項之中,法院將組織審委會對此進行嚴謹?shù)纳逃懖⒆鞒鰶Q定。檢察人員的回避權責:與該案有關的檢察長為首要責任人,擁有任意任免回避的權利。
單位回避制度適用對象有哪些
1、法律分析:(1)審判人員或上述其他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2)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這里所說的“其他關系”的情況,比較復雜,很大程度上需要在實踐中靈活掌握。(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2、回避制度的適用對象主要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判人員或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
3、該項制度的基本內(nèi)容有:(一)回避適用的對象適用回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包括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書一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員等。
刑事訴訟中需要回避的人員范疇
1、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以下人士需遵守回避規(guī)則:審判官、檢察官、調(diào)查者、書記員、口譯員及鑒證專家等。所謂“刑事訴訟中的回避”,即指該與案件或其當事人具備任何利害關系或其他特定關系的偵查、檢察以及審判人員(包括書記員、口譯員和鑒證專家),均無權參與該案的處置。
2、刑事訴訟中的回避,是指與案件本身或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特殊關系的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包括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不得參加本案處理工作的一項訴訟制度。
3、檢察人員。應當回避的檢察人員包括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偵查人員。包括具體偵查人員和對具體案件的偵查有權參與討論和做出決定的負責人。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
4、法律分析: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
刑事案件回避制度規(guī)定
刑事訴訟中的回避刑事訴訟中關于單位回避,是指與案件本身或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其刑事訴訟中關于單位回避他特殊關系的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刑事訴訟中關于單位回避,包括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不得參加本案處理工作的一項訴訟制度。
關于刑事案件的回避制度,各環(huán)節(jié)責任及權限如下刑事訴訟中關于單位回避:審判員的回避決策由法院院長主導,若院長涉案,則由審委會決定。檢察官的回避責任由相關檢察長承擔,可自行決定回避與否,但若檢察長自身需回避,則需同級檢委會批準。偵查員的回避權由公安機關主管領導掌握,在未作決定前仍可繼續(xù)辦案。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guī)定,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又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91條的規(guī)定,二審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違反回避制度的,應當裁定撤消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乇艿膶彶闆Q定。
刑事訴訟法中的回避制度是為了保障案件審理公正,對案件參與人員進行嚴格身份限制。如果案件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為案件當事人或者近親屬,參與過該案,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
刑事訴訟中對于集體回避問題是用哪項制度解決的
1、訴訟的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爭議;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確實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應處何種刑罰的問題。 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提起訴訟,原告起訴后,被告可以反訴;刑事訴訟除自訴案件有自訴人提起訴訟外,均有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
2、【答案】:B 本題考查程序法。A項錯誤,合議制度是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一項基本訴訟制度,是指案件由審判集體共同審理后共同進行評議,對外以審判集體的名義負責,在訴訟中以審判集體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B項正確,行政程序法中保障相對方參與原則的基本制度是聽證制度。
3、合議制度:指由若干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制度。實行合議制,是為了發(fā)揮集體的智慧,彌補個人能力的不足,以保證案件的審判質(zhì)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4、在民事訴訟中,存在四項基本制度,分別是合議制度、回避制度、公開審判制度和兩審終審制度。 合議制度涉及由三名以上審判人員組成的審判集體對案件進行審理。這一制度與獨任制相對,后者是指一名審判員獨立審理案件。 回避制度規(guī)定,在特定情況下,審判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不得參與案件審理。
5、《民訴法》回避制度的缺陷主要集中表現(xiàn)于該制度不能適用于未參加案件開庭審理,但又不申請自行回避的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委員會委員的回避問題在人民法院內(nèi)部設立審判委員會對審判工作實行集體領導,其任務是總結審判經(jīng)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
6、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告人都有權為自己辯護。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而要求與案件有一定的利害關系的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審理活動或訴訟活動的審判制度。該項制度的基本內(nèi)容有:1。
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回避制度的規(guī)定是什么?
第二十九條 【辦案人員行為之禁止】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刑事訴訟中關于單位回避,不得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刑事訴訟中關于單位回避他們回避。
關于回避的《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是包括回避的條件、回避的審查、回避的申請等。若是出現(xiàn)刑事訴訟中關于單位回避了需要回避的現(xiàn)象,是必須要由需要回避的人員或者是刑事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先提出回避的申請,且在被批準后才需要回避,否則就只能是按照的規(guī)定處理刑事案件。
回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和其他法定人員在遇有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時,退出對本案審理,以確保案件公正審判的一項制度。口頭提出申請的,應當記錄在案。在法律中,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回避要求,被要求回避的人員同意回避的,由回避人所在機關另行指派他人參與本案的偵查、起訴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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