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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肇事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
犯 危險物品肇事罪 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后果特別嚴重,主要是指致多人傷亡的;或者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的等。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險物品肇事罪中怎樣定量刑
我國刑法對危險物品肇事罪的量刑規定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危險物品肇事罪是指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由于過失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mg]危險物品肇事罪的最新量刑標準是什么?
危險物品肇事罪 的最 新量刑標準 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訴標準的規定 (一)》第十二條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68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險物品肇事罪的既遂量刑標準
危險物品肇事 罪既遂刑法的量刑標準:危險物品肇事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危險物品肇事造成的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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