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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怎么量刑?
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國家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 *** 制定并公布,報國務院備案。
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img]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買賣判多少年
您好,買賣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國家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公布。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 *** 制定并公布,報國務院備案。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買賣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的過程中可能觸及捕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捕殺二級保護動物最多判刑多少年,要依據犯罪的情節而定,一般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方式多種多樣,但可以歸納為3類:獵取珍貴、瀕危的陸生野生動物,捕撈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殺害珍貴、瀕危的陸生或水生野生動物。到于其捕殺行為是在何時、何地、用何種工具,采用何種方法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實踐中具有非法獵捕和殺害兩種方式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同時具備兩種方式的,也只構成一罪,不能按數罪并罰。本罪屬于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就構成犯罪。不以其是否具備情節嚴重作為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既遂,以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為標準。只要完成獵取、捕撈、殺害行為之一的,構成既遂。是否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并非本罪既遂的唯一標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非法收購國家二級動物產品的司法解釋
關于非法收購國家二級動物產品所承擔刑事責任與量刑的法律及司法解釋如下。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釋[2000]37號文件”)規定,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價值在十萬元以上,屬于“情節嚴重”,價值在二十萬元以上,屬于“情節特別嚴重”。上述規定正是一審判決的法律依據所在。
與法釋[2000]37號文件同期,最高人民法院曾出臺《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釋〔2000〕30號文件”)。
兩個司法解釋關于“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珍貴動物制品價值的數額標準界定保持一致。鑒于,實踐中珍貴動物制品鑒定價值較高,走私人往往易于突破二十萬元的標準,并由此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的重刑,社會各界普遍反映量刑過重,人民法院在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的情況下,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情況時有發生,正是在這一大背景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釋〔2014〕10號文件”)于2014年9月10日正式實施,替代了法釋〔2000〕30號文件,將“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標準分別調整為“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上”,且明確規定“不以牟利為目的,為留作紀念而走私珍貴動物制品進境,數額不滿十萬元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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