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民事訴訟未過時效的舉證責任是如何分配的?
- 2、民事訴訟證明責任如何分配?
- 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理解與適用
- 4、鑒定筆跡會不會不準確?
- 5、民事訴訟法27條管轄權
- 6、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是什么內容?
民事訴訟未過時效的舉證責任是如何分配的?
民事訴訟未過時效的舉證責任的分配是要根據案件的類型以及具體情況來確定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當事人舉證責任。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人民法院舉證責任。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舉證責任倒置。
民事訴訟活動當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不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也規(guī)定,如果因為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或者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某些證據,其實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另外少部分民事侵權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首先,關于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的具體規(guī)定是,當事人應對其主張承擔提供證據的責任。若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證據,或者法院認為案件審理需要特定證據時,法院應當主動調查收集。
民事訴訟證明責任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法律分析: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若由于客觀原因,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法自行收集必要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案件審理過程中需要特定證據,此時,人民法院有責任進行調查收集。在審查證據時,人民法院必須遵循法定程序,全面且客觀地進行審查與核實。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指舉證責任在訴訟主體之間的合理分配,即舉證責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間的合理配置。舉證責任的分配所要解決的問題首先是誰應就何種事實負舉證責任,以及在爭議的案件事實處于真?zhèn)尾幻鞯臓顟B(tài)時誰應當承受不利的訴訟后果。
在民事訴訟中,證明責任的分配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來確定的。所謂的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來證明自己在訴訟中主張的案件事實;如果案件事實在訴訟結束前仍然真?zhèn)尾幻鳎敲磻斢韶撚信e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法律主觀:在民事訴訟中,對于案件事實的證明責任應當由主張事實的當事人進行承擔,即“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理解與適用
1、中止執(zhí)行的裁定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申請執(zhí)行人即應當在中止執(zhí)行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此時間為除斥期間。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執(zhí)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fā)出搜查令,對被執(zhí)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fā)搜查令。
3、第二百二十七條 在執(zhí)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xù)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fā)出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解釋】本條是關于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xù)的規(guī)定。
4、法律分析:對于第225條的解讀: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本條是關于對違法的執(zhí)行行為提出異議的規(guī)定。民事訴訟法在執(zhí)行程序中確立這一制度,并賦予了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的權利。
5、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zhí)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zhí)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zhí)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鑒定筆跡會不會不準確?
筆跡鑒定不是必須百分百準確法院才可以采納,因為鑒定機構進行各種鑒定不會出具百分之百準確的結果,只能無限接近百分之百。筆跡鑒定,是指對人通過書寫活動形成的字跡進行的鑒認、識別活動。【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6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
鑒定筆跡通常情況下不會不準確。畢竟筆跡鑒定他是有專業(yè)的機構所做出來的肯定是有對比的樣本,還有運用一些專業(yè)方面的知識,并且我們國家《民事訴訟法》當中27條明確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于委托所作出的鑒定結果,如果不滿意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筆跡鑒定不可能絕對不會出錯,就是說筆跡鑒定也有可能會出錯,但是雙方當事人對筆記鑒定的結論有什么異議的話,都可以重新申請二次鑒定的。鑒定結論出錯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時候可能是提供的檢材本身就有問題,通常筆跡鑒定以第2次鑒定的結論為最終結論。
民事訴訟法27條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 規(guī)定:對公民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還可以依照法定條件,通過書面方式協議約定管轄法院,但不得違反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guī)定 。
法律主觀:根據我國《 民事訴訟法 》第27條規(guī)定,管轄法院的確定為:“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 運輸合同糾紛 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轄 。”也就是說上述三個地方的法院有管轄權,可以選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7條中對此有明確規(guī)定,即針對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后沒有在法定期間起訴或申請仲裁,導致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遭受損失的訴訟,管轄權同樣歸于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是什么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zhí)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zhí)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zhí)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執(zhí)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fā)出搜查令,對被執(zhí)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fā)搜查令。
第二百二十七條 在執(zhí)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xù)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fā)出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解釋】本條是關于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xù)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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