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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庭前會議后還需要開庭嗎
民事訴訟庭前會議后還需要開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民事訴訟召集庭前會議:第二百二十四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屆滿后民事訴訟召集庭前會議,通過質證組織證據交換、召集庭前會議等方式民事訴訟召集庭前會議,作好審理前的準備。
庭前會議后一般多久正式開庭庭前會議后一般正式開庭的時間需視情況而定:(1)庭前會議后一般一個半月正式開庭;(2)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民事訴訟召集庭前會議,由院長批準民事訴訟召集庭前會議,可以延長六個月;(3)如果是重大案件,則可經過法定程序審批,再適當延長。
法律主觀:庭前會議后可能會在三天內正式開庭。法律上并沒有直接規定多長時間開庭,但是人民法院機構會在開庭三日前通知有關人員出庭,當事人只要在通知規定的開庭時間內到達即可。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庭前會議是什么意思
1、庭前會議就是指在開庭審理前民事訴訟召集庭前會議,民事訴訟召集庭前會議了解案件情況民事訴訟召集庭前會議,聽取意見,作好審理前的準備。庭前會議只是庭審的準備程序,并非正式的審判程序。如果被告人不參加,并不影響其訴訟權利的行使;庭前會議是否通知被告人參加,應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以及庭前會議來解決的問題而定,不能作出一刀切的規定。
2、法律分析民事訴訟召集庭前會議:庭前會議,是指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召開庭前會議,是為了保障庭審能連續、高效地進行,避免因為一些程序性問題不時中斷庭審或者拖延庭審。
3、庭前會議是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的一種會議。
4、庭前會議是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的一種會議。由此構建了中國特色的庭前會議程序雛形。
5、庭前會議是為了調解雙方分割財產的爭議,如果雙方能夠達成協議,則可以在庭前會議上進行調解達成和解協議,否則繼續進行庭審;進行庭審。庭審是雙方就分割財產爭議進行證據交換和辯論的過程,法院會根據證據和法律規定作出判決;判決生效。
民事訴訟庭前會議的內容有哪些
1、民事訴訟庭前會議后還需要開庭。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屆滿后,通過質證組織證據交換、召集庭前會議等方式,作好審理前的準備。
2、一)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二)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三)社會影響重大的;(四)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3、庭前會議的事項包括:整理證據,整理控辯雙方意見和爭議點,非法證據排除,確定出庭的證人、偵查人員、鑒定人員名單,以及開示新證據、回避、管轄權異議、確定出庭證人名單、申請調取證據、申請重新鑒定、精神病鑒定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實踐中,應嚴格把握庭前會議召開的必要性,防止庭前會議的擴大化。
4、申請不公開審理、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等。在會議過程中,審判人員會詢問雙方對證據的異議情況,對有異議的證據在庭審時重點調查,無異議的證據則在庭審中簡化舉證、質證流程。另外,如果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在庭前會議中進行調解和矛盾化解工作,以促進糾紛的解決。
5、對回避人員、出庭證人的名單予以確定,對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從而確定庭審的重點,是庭前會議程序的主要內容。庭前會議不是法庭審理前的必經程序,是人民法院在法庭審理前根據公訴案件的復雜程度或者其他需要召集相關人員了解事實與證據情況、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整理爭點,為庭審安排進行的準備活動。
6、法律分析:庭前審查:提起公訴的案件法院都應當受理;都必須進行審查;庭前會議:庭前會議不包括法院審前閱卷等內容,是指在法庭決定開庭審判之后,開庭之前由審判人員召集的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共同參加的解決案件有關程序性問題,旨在為參加法庭審理做好準備,保證法庭審理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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