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謝邀請,今天來為大家分享一下n 1補償標準 稅前的問題,以及和若是被辭退,發放的N+1補償金,是基本工資,還是稅前實發工資?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還不太明白的話,也沒有關系,因為接下來將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解決大家的問題,下面就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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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標準是什么?
法律中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補償形式:經濟補償金和違法解除賠償金,顧名思義,只有單位涉及違法解除的時候才會支付違法解除賠償,否則就只支付經濟補償金。
計算解除補償的兩個要素:員工前12個月平均工資和工作年限,計算方法如下:
經濟補償金(俗稱“N”)=員工前12個月平均工資×工作年限違法解除賠償金(俗稱“2N“)=經濟補償金×2這里提一句,所謂的“N+1“補償方法,“1“是指代通知金,單位提前30天通知員工解除和違法解除的情況,沒有這個“+1”。
下面,我就詳細說明一下計算解除補償兩個要素的要點和標準。
一、員工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解除補償時所用的工資,指的是員工在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如果員工在本單位工作不滿12個月的,就統計實際工作月數的平均工資。
這里的工資應該是稅前工資,包括員工在離職前12個月內從單位獲得的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加班費、提成、獎金等,但股權/期權分紅、報銷款這些費用不能計算在內。
特殊情況1:當員工的前12個月平均工資高于當地社平工資3倍的時候,計算補償金的工資就以社平工資3倍為準。
舉例說明:北京市2019年社平工資3倍是31777元,員工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35000元,這時候算補償金,就不能用35000元計算,而是要用31777元計算。特殊情況2:當員工的前12個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以最低工資為準。
舉例說明:北京市2019年最低工資2200元,員工因事假、病假、待崗等原因,導致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只有1800元,這時候算補償金,就要用2200元計算,而不是1800元。說到這里,不免就要提到一個大家經常問到的問題,就是如果前12個月里休過病假或者事假,那么在統計工資的時候,是否需要把病假工資或者事假時間扣出去,畢竟這直接影響著自己的工資數額。
對于這個問題,曾在勞動部481號文中規定過,明確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指的是員工正常提供勞動時的工資,也就是說,即便你離職前12個月有休病假或者是事假,甚至是待崗的,計算補償金的工資都是你的正常工資,而不是病假工資或是待崗工資。但是,481號文在2017年11月份已經廢止了,導致現在各地標準不太一樣:
北京:主流觀點傾向于不把病假工資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從前12個月中剔除。上海:主流觀點傾向于從12個月中剔除病假工資等。浙江:有明文規定前12個月平均工資應為員工正常工作狀態下的工資,不包括病假等非正常工作期間。二、工作年限基本原則: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半年支付0.5個月工資;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支付1個月工資。特殊情況:當員工前12個月平均工資高于社平工資3倍的時候,不僅工資要以社平工資3倍計算,就連工作年限最多也只能按12個月計算。以北京為例,列舉幾種員工情況,歸納一下上面的算法,就比較容易理解了。
若是被辭退,發放的N+1補償金,是基本工資,還是稅前實發工資?
對于公司辭退員工發放的N+1補償金,既不是基本工資,也不是實發工資,而是應發工資,是前12個月的平均應發工資,而且對于這個應發工資的算法,有個別城市還有所不同。
N+1實際上要分開來看,其中“N”和“1”的算法也是不同的,“N”就是我們所說的經濟補償金,“1”就是公司為提前30天通知的代通知金,而這個“1”不是所有的情況下都有,只有三種情況才有。
N的經濟補償金算法,到底是怎么樣的?實際上大部分城市,對于經濟補償金的算法就是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應發工資,也就是在扣除社保公積金個人費用、個稅、水電費等之前的工資。舉個例子,員工的應發工資是5500元,工資結構是3000元基本工資+1500元補助+1000元加班費,但扣個稅8元,社保扣440元,公積金扣275,住宿水電費扣200元,那么實發工資就是4577元。而算經濟補償金時,是按照應發工資5500元來算平均值。
而少部分城市,卻有特別的規定,比如上海市,算經濟補償金時,不包括加班費。那么按照上面3000元基本工資+1500元補助+1000元加班費來算,那么只能算4500元作為經濟補償金的基數。
另外還有一個爭議,就是每月發的獎金、提成、績效工資,以及年終獎,到底算不算在內?其實這個比較簡單,只要是按月發的,都要算在內,但如果是年底一次性發的年終獎,則不算內。
N+1中的“1”到底怎么算?對于這個,也就是沒提前30天通知的代通知金,很多員工,包括公司都存在誤區,認為也是按照最近12個月的平均應發工資來算,實際上并非如此。這個“1”是按照勞動合同解除前上一個月的工資作為標準來計算,所以千萬不要搞錯了。
而這個“1”的代通知金,千萬不要認為只要是沒有提前30天通知就要支付,實際上只有三種情況才有。
一、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公司的任何工作;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崗后,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未能就變更協商達成一致的。
總的來說,N+1的補償,我們一定要搞清楚,既不多要,但也不能被忽悠少要了!
N+1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題主在公司已有半年,現在要裁員,比較關心賠償金額,接下來由我解答關于“N+1的賠償標準”
一、賠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由于你在公司半年,那么就按你這半年月平均工資,假如你月平均工資是8000元,工作半年,可以補償半個月的工資,即4000元。
若是公司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公司不需要另外給你代通知金,代通知金相當于你一個月的工資。
二、失業金領取及標準在公司與你解除勞動合同,裁員手續辦理后,你可以提出申請辦理失業險領取。建議你向公司社保經辦人辦理。符合領取失業險條件達到即可辦理失業金領取。1、失業險繳納滿一年2、非本人意愿解除勞動合同3、已進行失業險登記。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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