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處罰暫行規定適用于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因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或者標準,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環境污染等后果的單位和個人。
2. 處罰的種類
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責令關閉、沒收違法所得、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等。
3. 程序
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處罰程序包括立案、調查取證、聽證、作出處罰決定、執行和復議等環節。其中,聽證環節是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環節,當事人有權申請聽證和自行選擇代理人。
4. 依據
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處罰的依據主要包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相關標準和行政處罰法等。當事人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進行自我檢查和整改,以避免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5. 實施機關
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處罰由各級安全生產監管機關和公安機關、環保機關等共同實施。各級安全生產監管機關應當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確保生產安全形勢的穩定。
總之,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處罰暫行規定是保障生產安全、維護公共利益、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法規,各方面應當認真遵守,共同維護生產安全形勢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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