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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水利管道補償標準(景泰縣五佛鄉黑山峽工程賠償標準?)

adminllh法律知識2025年04月02日 22:36:284140

農村水利管道補償標準(景泰縣五佛鄉黑山峽工程賠償標準?)

大家好,農村水利管道補償標準相信很多的網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景泰縣五佛鄉黑山峽工程賠償標準?也是一樣,不過沒有關系,接下來就來為大家分享關于農村水利管道補償標準和景泰縣五佛鄉黑山峽工程賠償標準?的一些知識點,大家可以關注收藏,免得下次來找不到哦,下面我們開始吧!

本文目錄

  1. 景泰縣五佛鄉黑山峽工程賠償標準?
  2. 農村污水工程管理條例?
  3. 國家占用藥材種植賠償標準?
  4. 2010年國家電網占地賠付標準?
  5. 安徽農村征地補償標準?

景泰縣五佛鄉黑山峽工程賠償標準?

通過查詢相關資料顯示,黑山峽水利工程移民補償標準為享受每年600元每人,補助20年的后扶資金,并且獲得安置地居民的同等生產資料,并根據安置政策獲得安置土地,原有房屋將根據評估金額直接發放補償資金。

因為黑山峽水利工程是大中型水庫,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可以獲得上述補償。

農村污水工程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提高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能力,保障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和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改造、運行維護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生活污水,是指農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污水,以及從事農村公益事業、公共服務和民宿、餐飲、洗滌、美容美發等經營活動產生的污水。

本條例所稱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以下簡稱污水處理設施),包括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處理的集中處理設施和戶用處理設備,就地處置生活污水的家庭簡易處理設施除外。

前款規定的集中處理設施、戶用處理設備,由戶內處理設施和公共處理設施組成。戶內處理設施包括戶內化糞池、隔油池、污水管道等,公共處理設施包括接戶井、污水管道、檢查井、處理終端等。

第三條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實行統籌規劃、源頭治理、 *** 主導、全民參與原則,實現建設規范、設施完好、管理有序、水質達標的目標。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領導,將污水處理設施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施目標責任制考核。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以下統稱鄉鎮人民 *** )按照本條例和縣(市、區)人民 *** 規定的職責,負責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對負有運行維護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開展日常運行維護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污水處理設施規劃、建設改造和運行維護工作的指導監督,以及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準和污水排入污水處理設施水質標準的具體制定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確定的污水處理設施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設施規劃、建設改造和運行維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具體制定工作??h級以上人民 ***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水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農業農村、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財政、科技、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污水處理設施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和運行維護相關工作,對影響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和危及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行為予以勸阻,并及時向鄉鎮人民 *** 或者縣(市、區)污水處理設施主管部門報告。

村民以及其他向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增強生態文明意識,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以及村規民約建設改造、合理使用污水處理設施,有權舉報破壞污水處理設施的行為。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 *** 應當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普及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知識,倡導綠色環保生活方式,增強環境保護意識。

第八條各級人民 *** 應當鼓勵、支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的資源化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 *** 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支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研發機構建設和新技術研發,促進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科技成果轉化。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新技術列入建設領域推廣使用目錄。

第九條各級人民 *** 應當將污水處理設施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重點用于下列事項:

(一)制定污水處理設施管理相關標準、規范;

(二)公共處理設施建設改造;

(三)公共處理設施運行維護;

(四)支持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運行維護的技術、產品研發和推廣;

(五)組織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知識宣傳教育和信息服務。

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眾通過投資、捐贈等方式,參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和運行維護工作。

第十條縣(市、區)人民 *** 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制定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應當包括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目標任務,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改造和運行維護要求,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等內容。處理能力不符合實際需求、出水水質不達標或者出現損壞、老化等情形的污水處理設施的更新改造,應當納入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年度計劃。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相銜接,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有條件的地區,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服務向城鎮周邊的農村延伸。

縣(市、區)污水處理設施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按照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準的要求,組織做好污水處理設施新建和更新改造工作。

第十一條農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布點規劃和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改造污水處理設施或者預留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改造用地。預留的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用地未經法定批準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農村道路和連片住宅建設,應當按照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的要求,同步建設相應的接納、輸送農村生活污水的管網等設施,并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在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的,應當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同時建設配套的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設備、工藝與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

村民以及其他向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負責戶內處理設施建設。鄉鎮人民 *** 負責公共處理設施建設,并加強對戶內處理設施建設的指導。

第十四條公共處理設施建設改造項目完成施工后,經三個月試運行,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村民以及其他向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負責戶內處理設施的養護、維修。

縣(市、區)人民 *** 可以決定由鄉鎮人民 *** 或者縣(市、區)污水處理設施主管部門,通過 *** 購買服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能力的單位(以下稱運維單位)對公共處理設施進行運行維護。

規模較小、工藝簡單、運行維護技術要求較低的公共處理設施,可以由鄉鎮人民 *** 委托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運行維護。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維護的,應當遵守本條例有關運維單位的規定。

運維單位所需基本條件和運行維護費用參考依據,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 *** 或者縣(市、區)污水處理設施主管部門應當與運維單位簽訂運行維護服務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運行維護服務合同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巡查檢查、清渣清淤、維修更換、檢測等運行維護的具體要求;

(二)公共處理設施的交付條件;

(三)運行維護費用的收付;

(四)違約責任;

(五)其他需要約定的內容。

運行維護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運維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運行維護服務合同約定,對公共處理設施進行日常養護、巡查,及時處理公共處理設施故障,清理、處置污水處理產生的垃圾和污泥,保證公共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運維單位應當在村內適當位置公示運行維護范圍、標準、巡查時間、工作人員及其聯系電話、責任人監督電話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運維單位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本條例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出水水質不達標的污水處理設施,縣(市、區)人民 *** 應當在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確定的時限內組織完成更新改造工作。

第十九條運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建立污水處理設施進出水水量和水質的記錄、檢測制度:

(一)對戶用處理設備,出水水質的檢測頻次每年不得少于兩次;

(二)對日處理能力不足三十噸的集中處理設施,進出水水質的檢測頻次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三)對日處理能力三十噸以上不足二百噸的集中處理設施,進出水水質的檢測頻次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四)對日處理能力二百噸以上的集中處理設施,實時檢測進出水水量、水質。

運維單位應當妥善保存檢測原始記錄,并通過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信息平臺,按照前款規定的檢測頻次要求報送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狀態和進出水水量、水質等信息。

第二十條公共處理設施發生損壞、故障,超出運行維護服務合同約定的維修范圍的,運維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鄉鎮人民 *** 或者縣(市、區)污水處理設施主管部門報告。

鄉鎮人民 *** 或者縣(市、區)污水處理設施主管部門接到運維單位報告后,應當組織維修或者采取其他應急處理措施,減少對生態環境和村民日常生活的影響。

第二十一條運維單位不得擅自停運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停用等原因確需停運全部或者部分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前將停運原因、相應應急處理措施等向鄉鎮人民 *** 或者縣(市、區)污水處理設施主管部門報告,并通知相關單位和個人。

鄉鎮人民 *** 或者縣(市、區)污水處理設施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村民以及其他排放農村生活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日常生活產生的污水排入污水處理設施。

第二十三條從事民宿、餐飲、洗滌、美容美發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排水戶)向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保證排入的污水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入標準,并與鄉鎮人民 *** 簽訂接入協議。接入協議應當明確污水預處理要求、污水排入量、污水處理費用等內容。

未簽訂接入協議的排水戶,應當通過自建設施或者委托處置等方式處理污水,不得將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污水排入集中處理設施,不得向環境排放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污水。

第二十四條對一定規模的腌菜、釀酒等農村季節性自產自銷活動產生的污水,村民應當按照鄉鎮人民 *** 和村(居)民委員會的要求做好污水的收集、預處理等工作。縣(市、區)人民 *** 應當統籌采用異地處置、新建或者更新改造污水處理設施等方式做好污水處置工作。

第二十五條按照誰排放誰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收費制度。收費和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 ***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

農村生活用水水費中包含污水處理費的,不再另行收取污水處理費。

第二十六條禁止從事下列危及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酒糟、豆腐渣、蕃薯粉渣等廢渣;

(五)向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六)建設占壓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七)其他危及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建、遷移、拆除公共處理設施。確需改建、遷移、拆除公共處理設施的,應當報經鄉鎮人民 *** 同意。

第二十七條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用電電價按照浙江省電網銷售電價分類相關規定執行。

供電企業應當保障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的用電需求。因檢修等原因確需停電的,供電企業應當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鄉鎮人民 *** 和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通知運維單位。

第二十八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污水處理設施管理工作經費使用情況的審計,并按照規定公布審計結果。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運維單位未按照規定報告的,由縣(市、區)污水處理設施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運維單位擅自停運污水處理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報告和通知相關單位、個人的,由縣(市、區)污水處理設施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將日常生活產生的污水排入污水處理設施的,由縣(市、區)污水處理設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排水戶未簽訂接入協議擅自將污水排入集中處理設施,或者違反接入協議約定排放污水的,由縣(市、區)污水處理設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從事危及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縣(市、區)污水處理設施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和個人擅自改建、遷移或者拆除公共處理設施的,由縣(市、區)污水處理設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農村生活污水納入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集中處理,縣(市、區)人民 *** 決定由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單位對涉及的公共處理設施進行運行維護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城鎮污水處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占用藥材種植賠償標準?

國家征用農民的土地一般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補償。

你所說的那個標準確實有點的低,一般按上述規定的補償每畝大概在1.5萬至3萬元之間。

2010年國家電網占地賠付標準?

國家電網占地賠償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進行賠償。農村土地征收賠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構成。

1、土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

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青苗補償標準

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于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4、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安徽農村征地補償標準?

安徽征地農村補償標準:

(一)征地補償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萬元。

(二)其他稅費

1、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4、耕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況。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

3、組織征地聽證。

4、簽訂征地補償協議。

5、公開征地批準事項!

6、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

(四)、房屋地上物補償標準

1、房屋補償標準

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

搗(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

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著物補償標準

倉房每平方米補償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補償165元。

沼氣池每個補償4600元。

廁所每平方米補償190—300元。

豬雞舍每平方米補償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補償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補償180—330元。

磚石墻每延長米補償190元。

格柵(含工藝格柵欄)每延長米補償450元。

大門樓每個補償2400元。

飲用水井(含壓水設備)每眼補償1000元。

農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設備)每眼補償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設備)每眼補償3萬元。

排水管(塑料管、鑄鐵)每延長米補償80—150元。

電話移機補助費每戶200元。

有線電視遷移補助費每戶300元。

墳每座補償5000元。

3、異地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地、配套設施、租房費等)每戶2萬元。

(五)、征占林木補償標準

1、林木補償標準

(1)楊、柳、榆、槐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元;

4—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32000元。

(2)柞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24000元。

(3)紅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畝補償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畝補償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26000元。

(4)落葉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13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補償標準

一般林木(楊柳榆槐等)

幼齡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35-65元;

中齡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220—30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350元。

3、森林植被恢復費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苗圃地每畝120000元;

未成林每畝86600元;

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每畝63360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每畝7667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畝50000元;

宜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每畝43340元。

4、林業設計費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復費總和的3%收取.

(六)、果樹補償標準

1、蘋果樹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150-2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300-45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600-18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900元。

2、梨樹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45-1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150-30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1900-2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200元。

3、桃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45-9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150-280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補償350-68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280元。

4、葡萄樹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補償30-55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補償40-15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補償150-33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90元。

5、棗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30-8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50-12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補償520-13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80元。

6、杏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45-185元;

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補償200-3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補償50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980元

7、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補償45-95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補償190-2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補償5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860元。

8、雜果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25-5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補償80-1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補償130-2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40元。

(七)、電力設施動遷補償標準

1、低壓線路改移(每公里補償30000元;線路加高木桿平均每根1000元,砼桿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線、占地、稅金等費用)。

2、高壓線路改移(10KV)每公里補償47000元;線路加高砼單桿平均每根6000元,砼H桿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線、占地、稅金等費用)。

3、高壓線路加高(66KV):砼單桿平均每根5500元,砼H桿平均每基8000元,砼A桿平均每基10000元,鐵塔平均每基10萬元(含金具、線、占地、稅金等費用)。

4、高壓線路加高(220KV以上):砼雙桿平均每基2萬元,鐵塔平均每基20萬元(含金具、線、占地、稅金等費用)。

(八)、郵電通訊設施動遷補償標準

1、電話線路

木桿平均每根(含話線橫擔瓷瓶等)1000-2000元;

砼桿平均每根(含話線橫擔瓷瓶等)1500-3000元。

2、架空光(電)纜

木桿平均每根500元;

砼桿平均每根1000元;

光(電)纜每米50-150元。

3、地下電纜

電纜、光纜每米100-200元。

(九)、農田灌溉水利設施動遷補償標準

采取工程修復和補償相結合的原則,按成本價適當補償。

1、農村小型水庫

水庫水面(灌溉與養殖兼用)每畝補償19000元;

水庫水面(灌溉)每畝補償16000元;

水庫荒灘每畝補償300元。

2、農田灌溉水利設施

小型閘門(砼結構)每個補償15000-20000元;

排灌干渠堤壩每延長米補償80元。

(十)、廠礦企事業單位動遷補償標準

國有和集體所有制的廠礦企事業單位的動遷,考慮實際損失給予適當的補償。辦公用房參照民房動遷標準;廠房等生產設施按重置折舊計算,適當考慮停工搬遷損失費用。

(十一)、施工運輸道路補償標準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鄉村運輸道路,施工期間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養護,工程竣工后按補償標準由各市組織修復。鄉村道路(瀝青路面)視取料難易、路面寬度情況,每公里補償20-35萬元。

鄉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補償9萬元。

鄉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補償4萬元

(十二)、鄉村道路和田間作業道補償標準

考慮農民群眾生產和生活需要,確需修建的鄉村道路連接線和田間作業道,按補償標準由各市組織實施。

村道路連接線(砂石路面)每公里補償12萬元(含征地費用、簡易構造物)。

鄉村道路連接線、田間作業道每公里補償8萬元

(十三)、征地及動遷不可預見費

按簽訂的征地和動遷補償投資協議中所核定總費用的5%計算。不可預見費由建設單位負責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設計變更引發的擴大征地和地上附著物動遷的補償;

工程設計時沒有發現,征地動遷協議中沒有列入的不可預見的地下構造物動遷補償;因國家政策性調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災害等不可預見項目的補償。涉及征地的不可預見項目,由省交通廳和省國土資源廳共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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