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介紹
治安處罰條例是我國公安機關依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法律法規之一。條例共有六十七條,其中第六十七條是對違反治安處罰條例的行為所做出的具體處罰規定。下面將對該條款進行詳細解讀。
二、違反治安處罰條例的行為
違反治安處罰條例的行為包括
1.在公共場所滋擾他人、打鬧斗毆、擾亂公共秩序的;
2.在道路、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亂涂亂畫、亂貼亂掛、亂設攤點的;
3.在公共場所放聲高歌、吵鬧、噪音擾民的;
4.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吸煙、吐痰、亂扔垃圾等行為的;
5.在公共場所散發、張貼、散發不良信息、淫穢色情物品的;
6.在公共場所飲酒、 *** 、賣淫嫖娼等違法行為的。
三、處罰規定
對于上述違反治安處罰條例的行為,公安機關可以采取以下處罰措施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2.罰款;
3.行政拘留。
其中,罰款的數額為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行政拘留的期限為五日以下。
治安處罰條例67條的制定和實施,有力地維護了社會治安秩序,保障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同時,也提醒廣大市民要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共同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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