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將為大家介紹當行政機關對某人作出大過處罰決定時,如果不服該如何申訴。
1. 申訴的途徑
當行政機關對某人作出大過處罰決定時,被處罰人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訴。具體來說,如果是地方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被處罰人可以向上一級地方行政機關申訴;如果是中央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被處罰人可以向同級或上一級中央行政機關申訴。
2. 申訴的時限
被處罰人應當在接到行政機關作出的大過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訴。如果逾期未申訴,將視為放棄申訴權利。
3. 申訴的內容
被處罰人在申訴書中應當說明自己不服的理由和事實依據,并提出要求改變或撤銷原處罰決定的具體內容。
4. 申訴的效力
被處罰人提出申訴后,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在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如果被處罰人不服復議決定,可以向行政訴訟解決機關提起行政訴訟。
總之,當行政機關對某人作出大過處罰決定時,被處罰人有權向上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訴,并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申訴書,說明自己的理由和事實依據,并提出具體的要求。申訴的效力是有保障的,被處罰人可以通過申訴和行政訴訟等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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