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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為什么要修改《刑事訴訟法》?
1、我國從1996年修改后改刑事訴訟法意義的《刑事訴訟法》確立了疑罪從無改刑事訴訟法意義的原則。《刑事訴訟法》第162條規定:“證據不足改刑事訴訟法意義,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改刑事訴訟法意義,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主要表現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
2、隨著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入,我國政治、經濟、文化與世界的全面接軌,無罪推定原則得到越來越多的法律界人士的認同,直到一九九六年修改《刑訴法》時,被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寫入新的《刑事訴訟法》。確立無罪推定原則主要有以下幾個理由: 無罪推定原則是世界各國立法的通例和國際公約的普遍規定。
3、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機關為檢察機關。被告人,是在審判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法律上的稱謂,辦案機關為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是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后,才有的稱謂,以前統稱為被告人。
標簽改刑事訴訟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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