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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時一人提供兩個身份證,該如何認定?
一個人同時擁有兩個不同信息的身份證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相關規定。 利用公安機關戶籍管理上的漏洞,同一個人使用不同的戶口本騙領承載不同信息的居民身份證的,屬于“騙領”行為,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偽造、變造、騙領的居民身份證從事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有兩個戶口并沒有法律規定違法,但是有關規定限制了戶籍工作人員不能給已有戶口的人辦理另外一個戶口,若有兩個戶口且非必須保留,需主動到公安機關撤銷其中一個。
民事訴訟證據提交幾份 ,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訴訟應當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證據一定提交2份,如果有兩個被告,應當提交3份,同時應當提供本人身份證,以及與被告的關系,如果委托他人進行起訴,應當提交他人身份證,如果委托律師訴訟,應當出具委托證明。
民事訴訟證據三性認定的順序
民事訴訟證據三性質證順序是:第一為真實性,第二為關聯性,第三為合法性。民事訴訟的真實性是對實事求是的最佳體現方式,在合法性上主要是體現出其是有法律保護的,而關聯性,是對其效力的程度最好的體現。如果要想使訴訟成功,那么提供的證據就必須符合這三性。
在民事訴訟中,證據的三個基本屬性——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的認定順序是固定的。首先是客觀真實性,即證據必須是對實際存在的客觀事實的反映,不依賴于任何人的主觀意愿,并且能夠為人們所認知。其次是關聯性,證據必須與案件待證事實存在直接或間接的關聯。
民事訴訟證據三性認定的順序為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民事訴訟證據三性具體如下:民事訴訟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客觀真實性指作為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
《民事證據規定》第50條對三性的排列順序是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但隨后最高法院在《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行政證據規定》)第39條中,將排列順序修正為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
民事訴訟證據的三性是指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是指一份證據本身形成過程是客觀真實的,不是出具證據的一方有意偽造的,同時其中的內容是能客觀反映待證事實的。
作為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證據,必須具備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如果所謂的“證據”不同時具備“三性”,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所以,民訴法規定了在開庭中,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要經過另一方當事人的質證,經法庭認可后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民事訴訟案一個證人作證有效嗎
一個證人的證言屬于孤證民事訴訟認證體會,必須有其民事訴訟認證體會他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才有效。如果沒有其他證據民事訴訟認證體會,只有一個證人證言是不能定罪的,孤證不能定案。如果還有其他證據,證據之間形成民事訴訟認證體會了證明體系,而證人證言雖然只有一個,結合其他證據能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是可以定罪的。
根據大多數司法體系的規定,一個證人的證言通常是有效的。然而,證人證言的有效性可能會受到一些限制和條件的約束。以下是一些常見的限制和條件: 客觀性和可信度:證人的證言必須是客觀的,并且能夠被法庭認為是可信的。法庭會評估證人的可靠性、記憶力、誠實度以及與案件相關的知識和經驗。
在民事訴訟中,同一個人的證人證言和出庭作證,其法律效力是不一樣的。首先,證人證言是指當事人或第三人在庭審中所作的陳述,其目的是為民事訴訟認證體會了證明爭議事實,并為已立出的主張提供證明。證人證言是庭審過程中的一部分,一般情況下,證人需要在庭前進行證言的準備,履行宣誓手續等,然后在庭審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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