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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量刑標準
敲詐勒索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二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四)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五)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三條 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多次敲詐勒索”。
第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五條 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條 敲詐勒索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不認為是犯罪;認定為犯罪的,應當酌情從寬處理。
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的,根據被害人過錯程度和案件其他情況,可以對行為人酌情從寬處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七條 明知他人實施敲詐勒索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八條 對犯敲詐勒索罪的被告人,應當在二千元以上、敲詐勒索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被告人沒有獲得財物的,應當在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敲詐勒索立案標準與量刑標準
敲詐勒索立案標準與量刑標準如下:
一、敲詐勒索立案標準: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2千元至5千元為起點;
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3萬元至10萬元為起點;
3、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30萬元至50萬元為起點。
二、敲詐勒索量刑標準:
1. 敲詐勒索公共財物或者別人的私人財物,數額比較大,金額在兩千元至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多次進行敲詐勒索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時被處罰金;
2. 敲詐勒索的數額巨大,敲詐勒索金額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或者有特別嚴重的情節的,有期徒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同時處以一定罰金;
3. 敲詐勒索的錢特別巨大,達到了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的,判刑十年以上,同時處罰金;
4. 故意綁架別人的家人孩子來進行敲詐勒索的,冒充國家軍人、新聞工作者、機關人員等有特殊身份的人進行勒索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等七種情形之一的,都要按照“數額特別巨大”這一條來進行判罪量刑。
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1、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諒解的;
4、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 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img]敲詐勒索罪量刑標準是什么啊,謝謝
敲詐勒索罪 量刑標準如下: 1. 敲詐勒索 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二千元,或兩年內敲詐勒索次數達三次,在四個月 拘役 至六個月 有期徒刑 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并在四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 行政處罰 的;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 喪失勞動能力 人敲詐勒索的;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 綁架 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敲詐勒索數額和次數等其他影響 犯罪構成 的犯罪事實增加 刑罰 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 輕微傷 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輕傷一級,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輕傷二級,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兩年內敲詐勒索三次(犯罪數額未達到較大以上),每再增加一次,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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