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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事訴訟開庭后,有新證據證明被告犯罪可以轉為刑事嗎?
- 2、民事訴訟法139條的新證據
- 3、民事訴訟中的新證據是什么
- 4、民事訴訟過了舉證期提供的證據還可以舉證嗎
- 5、什么是《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項規定的新的證據
- 6、民事案件再審后,又發現新證據可以再審嗎
民事訴訟開庭后,有新證據證明被告犯罪可以轉為刑事嗎?
如果民事案件開庭后,發現被告在本案訴訟過程中確有犯罪行為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庭轉為刑事案件。申請民事轉為刑事的被告犯罪行為應是與本案審理有關的,與本案審理無關的犯罪行為不能申請轉為刑事案件。
民事訴訟開庭后就算有新證據證明被告犯罪,也不能馬上轉為刑事案件。一般會先停止民事訴訟,然后到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報案,立案后轉為刑事案件,刑事案件要經過調查之后才可以到法院進行訴訟。在我國處理同一案件的順序上是先進行刑事案件的處理,才接下來處理民事訴訟,也可以是刑事案件附帶民事。
若民事訴訟審理過程中發現犯罪行為,可提交刑事訴訟。在民事訴訟進行期間,若懷疑存在刑事犯罪,應待刑事調查清楚后,由法院首先審刑事部分,然后處理相關的民事糾紛。
民事訴訟如果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有犯罪行為的,可以轉為刑事案件。如果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時,應當在偵查機關對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實查清后,由法院先對刑事犯罪進行審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責任進行審理。
民事轉刑事規定有哪些民事案件不會直接轉化為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訴訟參與人因違反訴訟、執行程序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這種刑事案件并不是民事案件的轉化。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發現有犯罪行為的可以直接移送有關部門進行偵查。
在經過民事訴訟審判并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當事人可將其接下來轉向刑事訴訟程序。如果某起案件因證據不足而被決定不予起訴,但在民事訴訟審判結束之后,檢察院卻找到新的證據并且符合提起公訴的標準,那么他們有權據此再次提出起訴。
民事訴訟法139條的新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139條中提到的所謂“新證據”可分別從一審程序和二審程序兩個階段來看。一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又包括兩種情形:其一,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其二,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審過程中,當事人有權提交新證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當事人可在法庭上提出新證據,需經法庭許可后,可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若請求重新調查、鑒定或勘驗,法院將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許。證據的“三性”指的是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當事人可在法庭上提交新證據,并獲準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提問。若當事人請求重新調查、鑒定或勘驗,法院將決定是否準許。在司法實踐中,處理結果主要視具體情形而定。若原判決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無誤且量刑恰當,則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民事訴訟中的新證據是什么
你好,中國快律為您解《民事訴訟法》中所謂的“新證據”是指:其一,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其二,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證據規定》關于“新的證據”的范圍界定《證據規定》第41條:“《民事訴訟法》第125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1)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對“新的證據”進行了明確規定,旨在確保訴訟公平與公正。具體而言,一審程序中,若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發現了新的證據,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在原定時間內提交證據,經法院批準后,仍無法提供的證據,則可視為新的證據。
這里所說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一是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以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實因為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過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然無法提供的證據。
《最高人民*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第四十一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
民事訴訟過了舉證期提供的證據還可以舉證嗎
一般情況下在民事訴訟當中如果過了舉證期限的話,那么是不能夠再進行提交證據的,可以看作為放棄的舉證的權利,但是如果能提供新的證據的話,是可以繼續舉證的,同時如果在舉證期限以內提交證據有困難的話,還可以申請延長時間。
超過舉證期限的證據突襲,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納,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的,是可以采納的。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證據一定要在舉證期限內提交。
根據司法審判的規定,超過民事訴訟舉證期限是否還可以提交證據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做出判斷,對于那些在舉證期間由于客觀原因,確實無法提供證據的,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可以上交。但對于那些惡意不提交,拖延審判時間的,法院不予接受逾期提交的證據。
綜合上面所說的,民事訴訟的證據對方也是可以提出質證的,但對于質證也是有時間的限制性,一般法院提出的指定期限不會超過三十天,雙方協商的一般是不會超過十五天,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什么是《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項規定的新的證據
你好民事訴訟提供新證據,中國快律為您解《民事訴訟法》中所謂民事訴訟提供新證據的“新證據”是指:其一,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其二,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多個條件,具體包括:有新的證據:這些新證據必須足以推翻原判決或裁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即原判決或裁定在事實認定上存在明顯缺陷。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這包括證據被篡改或虛構的情況。
民事訴訟法179條規定第一款是:“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民事訴訟法179條是關于上訴權的規定。第一款明確表述了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時,有權提起上訴。
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以上為本條第一款,而款下有十三項)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 ***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此為本條第二款,沒有項)民事訴訟法剛剛修訂完成,還沒有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
您好!最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2008年4月1日實施的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第171條是: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必要時應當對被請求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鑒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本案屬于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并告知利害關系人可以另行起訴。
民事案件再審后,又發現新證據可以再審嗎
1、【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民事案件再審后,又發現新證據可以再審。如果再審申請人提供的新證據只是證明原判決、裁定存在一般瑕疵的,則不應當認定為新的證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新的證據即再審申請人提供的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基本事實或者裁判結果錯誤。
2、法律分析: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法院或者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申請,法院應當再審。
3、案件審理結束后發現新證據,如果判決書已經生效,不需要另行起訴,可以申請再審。案件審理結束后發現新證據,如果判決書已經生效,不需要另行起訴,可以申請再審。當事人有新的證據,并且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再審。申請再審的當事人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
4、認為法院判決有錯的應立刻提起申訴,而發現新證據且符合以上所提到的情形的要申請重新審查的賠償請求人,則可向法院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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