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扣押清單見證人簽字可以是民警不
扣押清單見證人簽字可以是民警吧 扣押清單一式三份,由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案件時,扣押物證、書證所開具的清單為一式兩份,寫明扣押的理由,被扣押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特征,由辦案人民警察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簽名后,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有見證人的,還應當由見證人簽名。
法律分析扣押見證人刑事訴訟:扣押物品或者文件必須要有見證人在場。查封、扣押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 執行查封、扣押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本規定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有關法律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扣押見證人刑事訴訟;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后,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扣押見證人刑事訴訟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如果見證人未如實見證其所見的事實,未盡合理審查義務而在相應筆錄上簽字或出具證明,那么扣押見證人刑事訴訟他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
見證人有沒有法律責任?
1、要負法律責任。見證人只有證人的法律責任扣押見證人刑事訴訟,見證人是沒有賠償的連帶責任扣押見證人刑事訴訟,只有擔保人才有賠償責任;如果只是認識不存在利害關系,見證人身份是生效的。見證人不負連帶賠償法律責任。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扣押見證人刑事訴訟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
2、見證人是有法律責任的,見證人的法律責任包括執行中進行財產查封,扣押或者提取的時候見證的責任,法院傳送傳票的時候如果收件人拒絕接受,送達人可以邀請見證人到場簽名認為送達。 見證人有沒有法律責任扣押見證人刑事訴訟?有。見證人的法律責任:在執行中,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或提取時,也要邀請見證人到場。
3、見證人要負法律責任,但是見證人的法律責任是作為證人的責任,而不是保證人的責任,因此對債務人的債務賠償不負責任。見證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具體如下:見證人只有證人的法律責任,沒有連帶責任,只有擔保人才有連帶責任。
4、法律分析:見證人要負法律責任,但是見證人的法律責任是作為證人的責任,而不是保證人的責任,因此對債務人的債務賠償不負責任。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5、見證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具體如下:見證人只有證人的法律責任,沒有連帶責任,只有擔保人才有連帶責任。如果見證人只是見證,并未簽字或承諾承擔擔保責任的,則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刑事訴訟法關于扣押的程序規定是怎么樣的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關于扣押扣押見證人刑事訴訟的程序有以下相關規定: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扣押見證人刑事訴訟,應當查封、扣押扣押見證人刑事訴訟; 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扣押見證人刑事訴訟,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2、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關于扣押的程序規定: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
3、是指偵查人員在勘查、搜查的過程中,對于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品和文件,依法予以提取、留置、封存的一項偵查措施。扣押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的目的是為扣押見證人刑事訴訟了提取和保全證據,以求準確認定案情。刑事證據的偵查扣押是一種強制性的證據收集行為,一般是建立在證據持有人拒絕交出相關證據的前提下。
4、《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沒有規定具體的期限,但要求對扣押的物品,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扣押。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二條規定,行政案件扣押物品期限為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刑事訴訟法見證人的范圍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見證人的范圍有扣押見證人刑事訴訟,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扣押見證人刑事訴訟: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扣押見證人刑事訴訟,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見證人是指與案件無關,而僅在勘驗、檢查、搜查、扣押和偵察實驗等訴訟活動中,被司法人員邀請在現場觀察并為此作證的人。
法律分析:一是與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包括與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扣押見證人刑事訴訟他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如系當事人的近親屬扣押見證人刑事訴訟;二是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包括本人和本人的近親屬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某種利害關系。但是,雖然與案件有利害關系,但不會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員,可以擔任刑事訴訟的見證人。
負責執行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責的公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或其聘用人員。如因特殊情況無法找到符合要求的見證人,應在記錄材料中注明情況,并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七條。
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扣押是刑事訴訟法第幾條
1、《刑訴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3、法律分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偵查機關有權對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各種財物進行查封和扣押。在實施查封扣押時,必須有在場見證人以及財物和文件的持有人共同參與,清點財物,列明清單。清單需一式兩份,確保雙方都能得到完整記錄。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