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是指機關依法對違法行為人作出的行政制裁。行政處罰程序是行政機關依法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罰的過程,包括立案、調查、聽證、處罰決定等環節。在行政處罰流程中,聽證是一項重要的程序,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和處罰決定書也是不可少的環節。
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是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程序中向違法行為人發出的通知書,告知其有關聽證的時間、地點、程序、權利和義務等內容。聽證是行政機關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的一種程序性公開聽證,以了解案件事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并據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發出后,當事人有權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參加聽證,也可以口頭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確定聽證的時間、地點、程序等,并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當事人。
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情況和相關證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書面文件,其中包括對違法行為人的處罰決定、理由、依據等內容。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可以對處罰決定書提出異議、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聽證結束后的15日內作出并送達當事人。因此,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幾天發處罰決定書,具體時間取決于聽證的時間和行政機關的處理效率。但無論何時,行政機關都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行政處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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