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公正的原則判決分割。”
因此,拆遷房屋作為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其在離婚時的處理方式也要遵循上述規定。如果夫妻雙方能夠協商一致,那么拆遷房屋可以分割成兩份,各自占有。如果協商不成,就需要通過法院進行處理。
在法院進行處理時,需要根據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公正的原則進行分割。如果拆遷房屋只有一套,那么可以通過協商或者法院判決,將房屋轉移給一方,另一方則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如果拆遷房屋有多套,那么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割,各自占有一定的房屋。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拆遷房屋是夫妻婚前已經擁有的財產,那么在離婚時,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財產,也就不能進行分割。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后對房屋進行了共同還貸或者進行了共同裝修等,那么房屋就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需要進行分割。
綜上所述,離婚時拆遷房屋的處理方式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如果夫妻雙方能夠協商一致,那么可以分割成兩份。如果協商不成,就需要通過法院進行處理。在處理時,需要根據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公正的原則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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