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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禁捕補償標準(2022漁業法全文?)

adminllh法律知識2025年04月23日 05:50:33960

漁船禁捕補償標準(2022漁業法全文?)

很多朋友對于漁船禁捕補償標準和2022漁業法全文?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編來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本文目錄

  1. 長江漁民退補補償標準?
  2. 高郵湖禁捕規定?
  3. 禁捕和禁釣的區別?
  4. 長江禁漁罰了多少款?
  5. 2022漁業法全文?

長江漁民退補補償標準?

《實施方案》也有考慮和安排。在退捕漁民臨時生活補助、社會保障、職業技能培訓等所需資金方面,《實施方案》要求,主要由各地結合現有政策資金渠道解決。同時,中央財政采取一次性補助與過渡期補助相結合的方式對禁捕工作給予適當支持。

其中,一次性補助包括,中央財政一次性補助資金根據各省退捕漁船數量、禁捕水域類型、工作任務安排等因素綜合測算,整體切塊到各省市,由地方結合實際統籌用于收回漁民捕撈權和專用生產設備報廢,并直接發放到符合條件的退捕漁民。

高郵湖禁捕規定?

1、捕撈權收回:對核定的退捕漁船,依法收回、注銷《內陸漁業船舶證書》,對持證人給予一次性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按照《江蘇省國有漁業水域占用補償暫行辦法》(蘇政辦發〔2009〕174號)規定執行,即按照主機功率×3500元/千瓦;核定功率不足8.8千瓦的按照8.8千瓦計算。

2、專用生產設備報廢:核定的退捕漁船、漁網和捕撈輔助工具等,由各相關鄉鎮人民 *** 統一征收、買斷,經評估評定后,對船舶所有人給予補償,并統一集中拆解報廢,徹底清理上岸。

3、臨時生活補助:對退捕的專業漁民,按照2019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680元/月標準,安排轉產期臨時生活補助。補助對象按核定的退捕漁船每證最高補助2人,補助時間從2020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期限24個月。

禁捕和禁釣的區別?

區別如下。一范圍大小,一般講禁捕范圍大,象長江10年禁捕。二,對魚的殺傷力大小,禁捕是用網,專用工具抓魚。其傷害很大,釣魚一線一人傷魚就小的多。

長江禁漁罰了多少款?

在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內從事生產性捕撈,或者在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長江河口規定區域等重點水域禁捕期間從事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以及用于違法活動的漁船、漁具和其他工具,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采取電魚、毒魚、炸魚等方式捕撈,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2022漁業法全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漁業資源的保護、增殖、開發和合理利用,發展人工養殖,保障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漁業生產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灘涂、領海、專屬經濟區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一切其他海域從事養殖和捕撈水生動物、水生植物等漁業生產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國家對漁業生產實行以養殖為主,養殖、捕撈、加工并舉,因地制宜,各有側重的方針。

各級人民 *** 應當把漁業生產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計劃,采取措施,加強水域的統一規劃和綜合利用。

第四條國家鼓勵漁業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漁業科學技術水平。

第五條在增殖和保護漁業資源、發展漁業生產、進行漁業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 *** 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質的獎勵。

第六條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漁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工作。縣級以上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重要漁業水域、漁港設漁政監督管理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設漁政檢查人員。漁政檢查人員執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交付的任務。

第七條國家對漁業的監督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海洋漁業,除國務院劃定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漁業資源漁場外,由毗鄰海域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漁業,按照行政區劃由有關縣級以上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協商制定管理辦法,或者由上一級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

第八條外國人、外國漁業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從事漁業生產或者漁業資源調查活動,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遵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中華人民共和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辦理。

國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對外行使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

第九條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和從事漁業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養殖業

第十條國家鼓勵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充分利用適于養殖的水域、灘涂,發展養殖業。

第十一條國家對水域利用進行統一規劃,確定可以用于養殖業的水域和灘涂。單位和個人使用國家規劃確定用于養殖業的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的,使用者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本級人民 *** 核發養殖證,許可其使用該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核發養殖證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集體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水域、灘涂,可以由個人或者集體承包,從事養殖生產。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在核發養殖證時,應當優先安排當地的漁業生產者。

第十三條當事人因使用國家規劃確定用于養殖業的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發生爭議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處理。在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壞養殖生產。

第十四條國家建設征用集體所有的水域、灘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征地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商品魚生產基地和城市郊區重要養殖水域的保護。

第十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水產優良品種的選育、培育和推廣。水產新品種必須經全國水產原種和良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后推廣。

水產苗種的進口、出口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水產苗種的生產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但是,漁業生產者自育、自用水產苗種的除外。

第十七條水產苗種的進口、出口必須實施檢疫,防止病害傳入境內和傳出境外,具體檢疫工作按照有關動植物進出境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引進轉基因水產苗種必須進行安全性評價,具體管理工作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養殖生產的技術指導和病害防治工作。

第十九條從事養殖生產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餌料、飼料。

第二十條從事養殖生產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施肥、使用藥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環境污染。

第三章捕撈業

第二十一條國家在財政、信貸和稅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勵、扶持遠洋捕撈業的發展,并根據漁業資源的可捕撈量,安排內水和近海捕撈力量。

第二十二條國家根據捕撈量低于漁業資源增長量的原則,確定漁業資源的總可捕撈量,實行捕撈限額制度。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漁業資源的調查和評估,為實行捕撈限額制度提供科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海、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其他管轄海域的捕撈限額總量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國務院批準后逐級分解下達;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撈限額總量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或者協商確定,逐級分解下達。捕撈限額總量的分配應當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分配辦法和分配結果必須向社會公開,并接受監督。

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捕撈限額制度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超過上級下達的捕撈限額指標的,應當在其次年捕撈限額指標中予以核減。

第二十三條國家對捕撈業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

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的漁區或者公海從事捕撈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放。海洋大型拖網、圍網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放。其他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放;但是,批準發放海洋作業的捕撈許可證不得超過國家下達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捕撈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轉讓,不得涂改、偽造、變造。

到他國管轄海域從事捕撈作業的,應當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或者參加的有關條約、協定和有關國家的法律。

第二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方可發給捕撈許可證:

(一)有漁業船舶檢驗證書;

(二)有漁業船舶登記證書;

(三)符合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放的捕撈許可證,應當與上級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捕撈限額指標相適應。

第二十五條從事捕撈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捕撈許可證關于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和捕撈限額的規定進行作業,并遵守國家有關保護漁業資源的規定,大中型漁船應當填寫漁撈日志。

第二十六條制造、更新改造、購置、進口的從事捕撈作業的船舶必須經漁業船舶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下水作業。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七條漁港建設應當遵守國家的統一規劃,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對位于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港加強監督管理,維護漁港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漁業資源的增殖和保護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管理的漁業水域統一規劃,采取措施,增殖漁業資源。縣級以上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受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專門用于增殖和保護漁業資源。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的征收辦法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二十九條國家保護水產種質資源及其生存環境,并在具有較高經濟價值和遺傳育種價值的水產種質資源的主要生長繁育區域建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未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從事捕撈活動。

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及其可捕撈標準,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最小網目尺寸以及其他保護漁業資源的措施,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一條禁止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因養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苗種或者禁捕的懷卵親體的,必須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指定的區域和時間內,按照限額捕撈。

在水生動物苗種重點產區引水用水時,應當采取措施,保護苗種。

第三十二條在魚、蝦、蟹洄游通道建閘、筑壩,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建造過魚設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三十三條用于漁業并兼有調蓄、灌溉等功能的水體,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確定漁業生產所需的最低水位線。

第三十四條禁止圍湖造田。沿海灘涂未經縣級以上人民 *** 批準,不得圍墾;重要的苗種基地和養殖場所不得圍墾。

第三十五條進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業,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作業單位應當事先同有關縣級以上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對漁業資源的損害;造成漁業資源損失的,由有關縣級以上人民 *** 責令賠償。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 *** 應當采取措施,保護和改善漁業水域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

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監督管理和漁業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國家對白鰭豚等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防止其滅絕。禁止捕殺、傷害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捕撈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制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偷捕、搶奪他人養殖的水產品的,或者破壞他人養殖水體、養殖設施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無正當理由使水域、灘涂荒蕪滿一年的,由發放養殖證的機關責令限期開發利用;逾期未開發利用的,吊銷養殖證,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殖生產的,責令改正,補辦養殖證或者限期拆除養殖設施。

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或者超越養殖證許可范圍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殖生產,妨礙航運、行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養殖設施,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沒收漁具和漁船。

第四十二條違反捕撈許可證關于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涂改、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捕撈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捕撈許可證,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偽造、變造、買賣捕撈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非法生產、進口、出口水產苗種的,沒收苗種和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未經審定的水產苗種的,責令立即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未經批準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從事捕撈活動的,責令立即停止捕撈,沒收漁獲物和漁具,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外國人、外國漁船違反本法規定,擅自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從事漁業生產和漁業資源調查活動的,責令其離開或者將其驅逐,可以沒收漁獲物、漁具,并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造成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破壞或者漁業污染事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但是,本法已對處罰機關作出規定的除外。

在海上執法時,對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進行捕撈,以及未取得捕撈許可證進行捕撈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是當場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先暫時扣押捕撈許可證、漁具或者漁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執行行政處罰決定。

第四十九條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核發許可證、分配捕撈限額或者從事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好了,本文到此結束,如果可以幫助到大家,還望關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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