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義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是指行政機關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行為中的違法行為,而有義務承擔行政賠償的機關或者組織。這些機關或組織可以是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等。
2、賠償義務機關的違法行為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違法行為主要體現在對當事人的損害上,包括: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等的行政行為;實施濫用職權的行政行為;實施不作為的行政行為等。這些行為雖然不是直接的侵權行為,但會對當事人造成損害,因此,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也是違法行政的。
3、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法律責任
一旦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實施了違法行為,便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行政賠償法》的規定,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包括:賠償損害、恢復原狀、賠償精神損害等。
4、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責任追究
賠償義務機關的責任追究是指以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名義,發出行政賠償責任追究通知書,要求其立即承擔賠償義務,以及追究其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從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結論: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是指那些有義務承擔行政賠償的機關,因其違法行為而給當事人造成損害,因此,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是違法行政的。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應當負責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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