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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村民換屆選舉法細則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選舉法
- 3、《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選舉法》最新版本
- 4、寧夏 *** 自治區(qū)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2019修正)
- 5、2017年村民委員會選舉法
村民換屆選舉法細則
法律分析:一、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議事原則。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人數(shù)應當根據(jù)村民居住狀況、參加選舉村民的多少決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數(shù)為宜。村民之間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宜同時擔任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選舉委員會主任和委員名單,并報鄉(xiāng)級人民 *** 或者鄉(xiāng)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二、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任期
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任期,自推選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民委員會工作移交后終止。
三、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變動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不履行職責,致使選舉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經(jīng)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同意,其職務終止。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變動,應當及時公布,并報鄉(xiāng)級人民 *** 或者鄉(xiāng)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四、村民選舉委員會的職責
村民選舉委員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方案;
(二)宣傳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
(三)解答有關選舉咨詢;
(四)召開選舉工作會議,部署選舉工作;
(五)提名和培訓本村選舉工作人員;
(六)公布選舉日、投票地點和時間,確定投票方式;
(七)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公布參加選舉村民的名單,頒發(fā)參選證;
(八)組織村民提名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審查候選人參選資格,公布候選人名單;
(九)介紹候選人,組織選舉競爭活動;
(十)辦理委托投票手續(xù);
(十一)制作或者領取選票、制作票箱,布置選舉大會會場、分會場或者投票站;
(十二)組織投票,主持選舉大會,確認選舉是否有效,公布并上報選舉結果和當選名單;
(十三)建立選舉工作檔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移交;
(十四)受理申訴,處理選舉糾紛;
(十五)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方案應當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鄉(xiāng)級人民 *** 或者鄉(xiāng)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
第三條 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四條 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
[img]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選舉法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參加選舉和被選舉,其他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都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十二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選舉法》最新版本
截止至2020年國家沒有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選舉法》,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1987年11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九號公布,自1988年6月1日起試行。
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群眾依法辦理群眾自己的事情,促進農村基層社會主義民主和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的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法。
擴展資料:
村民委員會選舉的相關要求規(guī)定:
1、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問題,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2、村民會議有權撤換和補選村民委員會的成員。村民委員會決定問題的時候,采取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
3、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fā)揚民主,認真聽取不同意見,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政策,辦事公道,熱心為村民服務。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wǎng)-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
寧夏 *** 自治區(qū)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2019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 *** 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自治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七人單數(shù)組成,具體人數(shù)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 *** 根據(jù)各村實際情況提出,經(jīng)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后確定。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shù)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村民委員會成員之間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關系。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采取差額和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或者擅自停止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屆滿應當及時進行換屆選舉,其成員可連選連任。
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選舉的村民委員會,應當由所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 *** 報縣(市、區(qū))人民 *** 批準。但提前或者延期換屆選舉的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第五條 各級人民 *** 組織實施、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所需經(jīng)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經(jīng)費由村集體經(jīng)濟收益列支,沒有集體經(jīng)濟收益的村,由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 *** 給予補助,不得將費用攤派給村民。第六條 中國 *** 在農村的基層組織在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中發(fā)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法律法規(guī),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 *** 利。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依法進行監(jiān)督。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由自治區(qū)人民 *** 統(tǒng)一部署,由市、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 *** 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 *** 民政部門具體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
轄有村民委員會的街道辦事處履行鄉(xiāng)、鎮(zhèn)人民 ***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職責。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時,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 *** 應當成立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可以邀請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等擔任成員。
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guī);
(二)具體部署、指導和監(jiān)督選舉工作,引導村民依法進行選舉;
(三)制定選舉工作方案,規(guī)范選舉文書、選票樣式,并報上一級人民 *** 民政部門備案;
(四)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五)受理有關選舉的申訴、檢舉和控告;
(六)做好有關選舉的 *** 工作;
(七)指導、協(xié)助村民委員會完成工作移交;
(八)指導建立、健全選舉工作檔案。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五至七人單數(shù)組成。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黨組織或者鄉(xiāng)、鎮(zhèn)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召集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當選,主任、副主任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推選產生。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立后,應當及時向村民公布,并報鄉(xiāng)、鎮(zhèn)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備案。
村民選舉委員會議事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任期,自推選產生之日起至村民委員會工作移交結束時止。第十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
(二)擬訂選舉工作方案,經(jīng)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鄉(xiāng)、鎮(zhèn)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備案后公布實施;
(三)組織提名、推選和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組織村民登記,審查村民資格,公布村民、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單;
(五)組織提名候選人,公布正式候選人名單,介紹候選人情況,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交流;
(六)接受競選報名,公布競選人名單,組織競選演講;
(七)組織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
(八)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九)主持村民委員會工作移交;
(十)承辦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第十一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一)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并且本人接受提名,或者自薦參選的;
(二)在選舉期間無正當理由兩次不參加村民選舉委員會會議的。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職務自行終止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予以公告,其缺額按照原推選得票多少的順序依次遞補,也可以重新推選。
2017年村民委員會選舉法
1、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符合作為村民委員會的候選人。
2、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3、選舉村民委員會,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村民提名候選人,應當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fā),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
4、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guī)定如下:
(1)第十三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yún)⒓舆x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且經(jīng)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2)第十五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村民提名候選人,應當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fā),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于應選名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的設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
擴展資料
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為了完成所承擔的各項任務,需要相應的組織機構和人員。村委會組織法規(guī)定,村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從試行法施行過程中各地反映的情況看,這一規(guī)定是比較符合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的。村委會的成員既不宜過多,也不宜過少。村委會由多少人組成比較合適,主要應當考慮兩個因素:
一是便于自治,能夠完成村委會作為自治組織的各項任務;
二是要盡量減輕農民的負擔。
之所以要對村委會成員的數(shù)量規(guī)定一個幅度,是由于我國農村地域遼闊,各地區(qū)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很不平衡,村的自然條件及村民的人口數(shù)量、居住狀況差別也很大,相應地,村委會所承擔的工作量也就不同。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 *** 法制信息網(wǎng)—《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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