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涉及非法集資犯法嗎,以及涉及非法集資犯法嗎判幾年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非法集資受害者違法嗎?
- 2、私營企業集資犯法嗎?
- 3、非法集資刑事責任有哪些?
- 4、非法集資的法律犯罪
- 5、員工非法集資罪要判刑嗎
非法集資受害者違法嗎?
參與非法集資承擔的法律責任 非法集資的主要召集人員或直接責任人,涉嫌 集資詐騙罪 和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沒有召集其他人員參加,屬于受害者,沒有法律責任,但參與非法集資的錢不受法律保護, *** 有關機關會盡最大可能追回非法集資款項,如果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人自行承擔損失。 非法集資違反《 刑法 》,會追究刑責 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集資 往往假借國家、區域或行業、金融發展政策,虛構 “投資項目”“理財產品”,編造投資前景,以高利為誘餌,向社會公眾進行非法集資。 1、以境外公司名義,虛假宣傳所謂投資境外理財、黃金、期貨等項目,有的在境外,如港澳臺、東南亞國家的高檔酒店召開“投資”推介會; 2、收款賬戶系以外國人名義在境內開立的賬戶,用于接收投資人的投資款; 3、許諾高收益的公司的網站注冊地、服務器所在地在境外或公司高管系外國人,進行虛假宣傳的; 4、以網絡虛擬貨幣升值、現貨交易、資金互助、黃金、貴金屬、期貨、外匯交易等為噱頭,引誘投資人投資,尤其是鼓勵發展他人并給予提成; 5、頻繁變換網站名稱、投資項目; 6、公司網站無正式備案; 7、以個人賬戶或現金收取資金、現場或即時交付本金即給予部分提成、分紅、利息; 8、許諾超高收益率,尤其是許諾“靜態”“動態”收益; 9、明顯超出 公司注冊 登記的 經營范圍 ,尤其是沒有從事金融業務資質; 10、在街頭、超市、商場等人群流動、聚集場所擺攤、設點發放“理財產品”廣告,尤其以中老年人為主要招攬對象。 非法集資的受害者應相信辦案機關和 *** ,積極配合取證,不要再存在幻想。要將被集資的相關 證據 保存完好,包括 借款合同 、銀行轉賬憑證等。我國相關法律 法規 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所形成的 債務 和風險。
[img]私營企業集資犯法嗎?
涉嫌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屬于集資。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擴展資料:
非法集資特點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一是非法集資方式變化多樣。犯罪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等旗號,由傳統的種植、養殖向工程項目、科技開發、投資入股、消費返利等方式轉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非法集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非法集資刑事責任有哪些?
形形 *** 的非法集資行為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危及社會穩定,因此有必要予以打擊。對于某些危害較大的非法集資行為,依靠讓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手段來規制是不夠的,而必須用刑事的手段來予以打擊。目前我國刑法規定了四種非法集資類的犯罪,它們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以下筆者結合有關法律法規,對這四種犯罪予以初步研究。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據《刑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該罪是目前我國發案最多的一種非法集資類犯罪。至于何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及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目前并無相應的司法解釋,但一般會參照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來理解。該《取締辦法》第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在現實生活中,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一般比較容易理解和識別。如某房地產公司因資金緊張,以宣稱將給與高額利息或其他回報的方式直接向公眾借款,就屬于比較典型的非法吸收存款行為。而對于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由于其形式多樣,并且經常花樣翻新,有意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相對較難以被識別。如以發展會員、特許加盟店、專賣店、代理店等為名,許諾以高額回報,非法吸收資金;以出售返租產權式商鋪的名義,宣稱低風險高回報,非法吸收資金;以支持生態環保、發展綠色產業、植樹造林等為幌子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等。對于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需要我們結合非法集資的基本法律特征來加以識別。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只有具備一定的數額或情節才能構成犯罪。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下稱“《追訴標準》”)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的。2、集資詐騙罪依據《刑法》,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并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和情節的行為。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單一犯罪客體(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資詐騙罪的犯罪客體屬于復雜客體,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集資詐騙罪也是當前高發的一種非法集資類犯罪,是我們進行打擊的重點。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集資詐騙罪區別于其它非法集資類犯罪的主要因素。某種非法集資行為如果其主觀目的是非法占有并且又采用了詐騙的方法,則即使其符合其它非法集資類犯罪的要件,也將被認定為集資詐騙罪。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集資詐騙罪中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將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歸納為:(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根據《追訴標準》,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或者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予以刑事追訴。由于集資詐騙罪的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較大,對于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集資詐騙罪,最高可判處死刑。3、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依據《刑法》,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依據《追訴辦法》,欺詐發行股票、債券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到刑事追究:(1)發行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2)偽造 *** 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3)股民、債權人要求清退,無正當理由不予清退的;(4)利用非法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5)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6)造成惡劣影響的。4、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依據《刑法》,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依據《追訴辦法》,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受到刑事追究:(1)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2)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3)造成惡劣影響的。涉及金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允予立案追訴,法院根據非法集資的犯罪情節程度進行處罰,非法占有數額巨大或者由其他嚴重情節的會被判處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嚴重的甚至會判處死刑,而且處以相應的罰金或者沒收全部財產,切忌因為一時貪戀,禁不住金錢的誘惑走上犯罪的道路。
非法集資的法律犯罪
非法集資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非法集資的行為構成刑事犯罪,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員工非法集資罪要判刑嗎
非法集資罪 員工有罪,涉及到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與 集資詐騙罪 兩個罪名。員工明知公司的違法犯罪行為還進行的,可能會有牽連,不過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追究基層員工的責任。《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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