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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有期徒刑發現新罪怎么辦
法律分析:被判尤其徒刑發現新罪的,發現新罪后,檢察院應補充起訴。罪犯服刑期間,發現了判決時沒有發現的罪行,即發現罪犯還有漏罪應當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根據管轄范圍選擇機關進行立案偵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審判期間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變更起訴。若檢察院不同意或未在七日內回復,法院應審理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這表明,法院不必強制要求補充起訴,而是根據情況作出相應處理。
有期徒刑中又加上新罪的判罰是:對新的犯罪進行判刑,然后將之前剩余的刑期與新罪被判處的刑期加在一起,按照數罪并罰原則決定總刑期。
法律依據:《刑法》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補充起訴重新計算審限
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后移送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訴訟中補充起訴,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或者審理期限。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刑事訴訟中補充起訴,原審法院從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刑事訴訟中補充起訴,從新計算審理期限。犯罪嫌疑人刑事訴訟中補充起訴,被告人在押的,對刑事訴訟中補充起訴他們作精神鑒定的期間,不計入如辦案期限。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綜上所述,一個案件一般情況下在審查起訴階段審限最長為:5月 1月 5月 1月 5月=5月。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2款的規定,補充偵查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由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進行。
刑訴法補充起訴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1、補充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后,發現遺漏的同案犯或遺漏的罪行時,對原起訴予以補充的訴訟活動。根據情況,可以不撤回《起訴書》,進行制作《補充起訴書》,提交給法院;也可以先撤回原《起訴書》,在補充偵査后,重新制作《起訴書》。
2、法律分析:檢察院補充起訴的情形是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后,發現遺漏的同案犯或遺漏的罪行時,對原起訴予以補充的訴訟活動。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3、追加起訴和補充起訴什么區別補充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后,發現遺漏的同案犯或遺漏的罪行時,對原起訴予以補充的訴訟的活動。追加起訴:檢察院發現遺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訴審理的。所以兩者之前沒有差別。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審判期間,人民法院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內未回復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判決、裁定。
追加起訴和補充起訴什么區別
【法律分析】補充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后,發現遺漏的同案犯或遺漏的罪行時,對原起訴予以補充的訴訟活動。追加起訴,檢察院發現遺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訴審理的。
補充起訴與追加起訴,在刑事訴訟中,均是為了修正原起訴內容,確保法律程序的準確無誤與正義實現,但兩者的適用條件與目的存在顯著區別。補充起訴的起始點在于檢察機關在已提起的公訴過程中,發現了原先起訴中未涵蓋的同案犯或罪行。
總的來說,補充起訴與追加起訴的核心區別在于,補充起訴側重于對原起訴內容的補充,而追加起訴則關注于合并審理新發現的罪行或嫌疑人。這兩種行為共同體現了法律在維護公正與全面審判過程中的靈活與嚴謹。
刑事訴訟中需要變更,追加起訴,控辯雙方可以建議延期審理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3.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根據刑事訴訟中出現的不同情況,公訴方可以提出 延期審理 、變更起訴、追加起訴和撤回起訴的不同請求。前三種請求得到人民法院準許后,均不影響 訴訟 程序的繼續進行。
應該是要求法庭延期審理。大家可以仔細看一看刑事訴訟法和相關規則,規定只有“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人認為需要變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訴的,應當要求休庭”。其他情況的如需要補充偵查等一些事項,是應該建議或要求法庭延期審理的。當然,我說的是比較另外的,一般情況下不是這么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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