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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全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第一百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本案屬于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并告知利害關系人可以另行起訴。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本案屬于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并告知利害關系人可以另行起訴。
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本案屬于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并告知利害關系人可以另行起訴。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怎么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審理案件民事訴訟一百七十九條的過程中民事訴訟一百七十九條,發現本案屬于民事權益爭議的民事訴訟一百七十九條,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民事訴訟一百七十九條,并告知利害關系人可以另行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是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為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當事人認為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第十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人民法院認定案件基本事實所必須的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九條內容是什么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本案屬于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并告知利害關系人可以另行起訴。
2、協商不成,持相關證據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時需要提供對方身份證復印件或戶籍信息復印件),要求對方還款,同時可以要求支付利息或者違約金。
3、可以,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會改變或者撤銷原調解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民訴法179條規定的原文
民事訴訟法179條規定第一款是:“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民事訴訟一百七十九條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民事訴訟法179條是關于上訴權民事訴訟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第一款明確表述民事訴訟一百七十九條了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時,有權提起上訴。
解決方式一,是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根據這一條法律,大家是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
或者到檢察院申請,要求檢察院依法啟動法律監督程序,進行抗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服二審刑事判決,近親屬,代理律師可以寫申訴狀,向最高檢察院遞交。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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