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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六個不允許離婚所存在的情形有女方在懷孕、哺乳期間男方不能提出來;以及判決不能離婚而又調解好的案件;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的;夫妻以方感情未破裂的不能離婚。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三)一方有 *** 、 *** 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一方被追究刑事責任,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五)婚后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六)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七)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男方不得起訴離婚的情形:根據《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具體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其中一種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或者銷毀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法律主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主要表述了訴訟參與人及其他人的行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作偽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等行為的處罰。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為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撕毀司法機關的查封封條,是一種擾亂司法活動的行為,情況嚴重的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如撕毀法院的封條,就可以處罰款、拘留。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款第六項的規定是: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法院判定自行拆除房屋,但沒有自行拆除,就應該拘留。
終止妊娠能否取保候審
依據終止妊娠逮捕刑事訴訟我國刑法制度下終止妊娠逮捕刑事訴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文所示終止妊娠逮捕刑事訴訟,針對孕婦或正處于哺乳期內哺育子女的母親終止妊娠逮捕刑事訴訟,如其在執行取保候審措施時并未可能對社會安全構成潛在威脅終止妊娠逮捕刑事訴訟,則該類人員可行使取保候審權利。
換言之,對于懷孕的婦女,可以不執行逮捕、可以取保候審、可以監視居住。因此,即使公安機關對于懷孕的婦女執行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都也是在法律允許范圍之內的事情。
這種情況下,是可以取保候審的。也可能會被宣告緩刑的。
倘若女性 *** 并處于取保候審期間且已經懷孕,那么在其配偶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夫妻二人便可直接簽署離婚協議。然而,若其配偶不愿同意離婚,那么男子不得單方面向法院提起離婚申請,除非法院認定該案件具備需立即立案審理的特殊情形。
如果行為人本身有嚴重的疾病,可以向辦案單位提出來,爭取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而不是直接刑事拘留。行為人本身有病,不影響將來法院判決。法院判決后,如果是實刑,可以申請保外就醫。
據天眼查顯示,這家生產企業成立于2009年,其董事長為陳志剛,曾在2017年因涉嫌串通投標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被湖北黃梅縣公安局逮捕,后被取保候審。業內人士表示,藥品B2B第三方撮合平臺,直接面對各類實體零售藥店,它們一旦出現問題對 社會 的危害可能更嚴重。
構成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一般會怎么判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刑法規定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會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當然的同時需要進行罰金的處罰的,這是根據我國《刑法》336條所作出的規定,如果嚴重損害到人體健康安全的,按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發。
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的判刑,是達到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嚴重損害人體健康的可以處3-10年有期徒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可以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具體情況可以由法院根據實際來進行判定。
第一,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如果情節嚴重,將面臨以下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時并處或單處罰金;如果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造成就診人死亡,將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為他人進行節育手術通常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主要對象沒有資格為他人進行手術還進行手術,已經是屬于違法犯罪的情況,如果情節相對比較輕微,那么是屬于行政違法,但如果情節稍微嚴重,就面臨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
2019年5月1日起銷售終止妊娠藥品最高可罰3萬元
月1日起終止妊娠逮捕刑事訴訟,《禁止非醫學需要終止妊娠逮捕刑事訴訟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終止妊娠逮捕刑事訴訟的規定》正式實施,嚴厲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介紹、組織孕婦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違規者最高可罰3萬元。新規還提出,建立終止妊娠藥品以及超聲診斷儀、染色體檢測專用設備等醫療器械管理制度。
國家衛計委近日印發《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該新規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明確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各類違規者將受最高3萬元罰款的處分。
早報訊 介紹、組織孕婦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將最高受罰3萬元。近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工商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布 《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征求意見稿)》,規定四種情況下可憑相應證明,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
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為2萬元至3萬元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為3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此外,非法摘取避孕環沒有違法所得也要罰款,處1萬元至2萬元罰款;藥店賣終止妊娠藥品處以重罰;買賣計生證明可處違法所得10倍罰款。
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將超聲診斷儀、染色體檢測專用設備等醫療器械銷售給無購買資質的機構或者個人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建立部門協作機制 規定終止妊娠逮捕刑事訴訟了衛生計生、工商行政、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職責,建立查處“兩非”行為協作機制和聯動執法機制。
一般除去包裝盒,把片劑或膠囊剝離出來進行銷毀。如果是針劑就將藥水倒掉進行銷毀。常規藥品由企業自行銷毀你管制藥品(毒、麻、精、放、終止妊娠)報當地縣級藥監部門批準后,由縣級藥監部門監督銷毀,相關手續要齊全,不合格品報表,銷毀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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