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提起公訴外國提起公訴的制度
- 2、禁止理論的分類
- 3、附條件不起訴國外規定
- 4、不起訴制度各國法規
- 5、外國法制史司法制度
- 6、德國司法制度圖書目錄
提起公訴外國提起公訴的制度
刑事訴訟制度在世界范圍內存在多樣性,大多數國家采用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方式。日本實行國家追訴主義,法院僅受理檢察官起訴的案件。聯邦德國的刑事訴訟法明確指出,公訴是檢察機關的核心職責。南斯拉夫的檢察機關同樣負責追究犯罪并控訴,起訴權歸屬于國家機關。
各國對告訴乃論案件的處理方式各有其特定法律制度。在德國,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有權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但前提是先進行調解,若調解未能達成一致,方可正式提起訴訟。此外,檢察官出于公益考慮,也可以提起公訴。
提起公訴,指的是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代表,對涉嫌犯罪的嫌疑人進行刑事訴訟活動,目的是要求法院對嫌疑人進行刑事審判并施以相應處罰。這一權力由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
日本沒有自訴制度,所有刑事案件均由檢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訴。蘇聯也有自訴規定,如《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刑事訴訟綱要》和《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中規定,對于特定輕傷案、侮辱和誹謗罪,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控告,并在法庭審理時支持控訴,但檢察長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出庭支持公訴時,雙方不能和解。
公訴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依法定職權進行審查,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出庭支持公訴、對刑事判決進行審查,或依法決定不起訴的訴訟活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禁止理論的分類
在德國,通常所說的證據禁止是上位概念,是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對所有證據設置的限制,它又可分為兩類:即證據的取得禁止與證據的使用禁止。兩者的內涵各不相同。(一)證據取得的禁止大陸法系學者認為,國家偵查追訴犯罪的權力并不是毫無限制的,根據憲法確立的必要與節儉的原則,偵查機關取得證據的過程應當予以規范。
德國學者將禁止理論區分為兩種:舉證禁止與證據評價禁止,兩者含義相近但表述不同。參見克勞思·羅科信著《刑事訴訟法》,吳麗琪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2頁。另見Ranft在Spendel-FS 1992年的論述,第719頁。
禁止是德國證據制度上的一個重要概念,由德國學者柏靈(Beling)于1903年首先提出。其系指禁止特定的證據取得或使用的制度,亦即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使用違法行為取得的證據不得在刑事程序中采納的規則。
有些德國著作把它區分為:舉證禁止與證據的評價禁止,含義一樣,只是表述不同。參見[德]克勞思·羅科信 著:《刑事訴訟法》,吳麗琪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2頁。
附條件不起訴國外規定
德國的《刑事訴訟法典》規定,對輕罪可暫時不提起公訴,但實踐中,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范圍已超越了法律的輕罪限定,包括經濟和青少年犯罪等中等嚴重案件。日本的《刑事訴訟法》第248條允許檢察官根據犯罪者情況靈活決定起訴與否,其范圍涵蓋所有刑事案件。
從國外的立法看,附條件不起訴的案件適用范圍是不斷擴大的。例如在美國,附條件不起訴一般稱為審前分流(Pre-trial diversion),它最早適用于未成年人,以后逐漸擴大到其他特殊人群。
法律主觀:附條件不起訴的條件有: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有悔罪表現。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
首先,附條件不起訴的主體僅限于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其次,犯罪類型必須包含在刑法分則中的第四章、第五章以及第六章中涉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益或是妨礙社會治理秩序的輕微犯罪,且這些犯罪屬于依法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是單獨處以罰金刑罰的范圍之內。
附條件不起訴的5個條件條件如下:(1)未成年人:主體上 *** 周歲。(2)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者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輕微犯罪的犯罪。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研究》是一項得到丹麥人權研究中心資助的重要學術課題,通過深入探討和研究,旨在推動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完善和發展。該研究主要分為四個部分,分別涵蓋了立法建議、制度問題分析、制度構建探討以及部分檢察機關在附條件不起訴方面的規定。
不起訴制度各國法規
德國的起訴制度與偵查緊密相連德國的刑事訴訟制度是,檢察官在偵查和起訴中扮演重要角色。德國的刑事訴訟制度是他們可以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德國的刑事訴訟制度是,決定不起訴。德國起訴裁量原則允許在某些情況下不追究刑事責任德國的刑事訴訟制度是,檢察官審查案件時,起訴比例約為35%,不起訴占50%。法國接受起訴便宜主義,檢察官根據評估決定是否起訴,預審法官有權決定不起訴。
德國的不起訴制度與偵查結合,檢察官負責指揮偵查并決定是否起訴。檢察官基于案件事實和法定條件,如認為無處罰必要,可作出不起訴決定。德國實行起訴裁量原則,允許在某些情況下不追究刑事責任。法國接受起訴便宜主義,檢察官根據情況評估是否啟動訴訟。預審法官負責偵察和預審,決定不起訴。
德國的《刑事訴訟法典》規定,對輕罪可暫時不提起公訴,但實踐中,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范圍已超越德國的刑事訴訟制度是了法律的輕罪限定,包括經濟和青少年犯罪等中等嚴重案件。日本的《刑事訴訟法》第248條允許檢察官根據犯罪者情況靈活決定起訴與否,其范圍涵蓋所有刑事案件。
研究中國不起訴制度,僅看到這種制度在中國的發展是不夠的,還要看看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類似制度,通過比較,可以擴大視野、開拓思路,為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中國的不起訴制度提供借鑒意義。 德國的起訴程序與中國不同,它不是獨立的訴訟程序,而是作為偵查終結的一種結果,偵查和起訴一起組成審判前程序。
外國法制史司法制度
1、外國法制史中的司法制度展示了各國獨特的法律體系和訴訟程序。法國的司法體系中,1806年的民事訴訟法典確立了訴訟自主原則,國家機關在必要時干預訴訟,對債權保護詳細規定,歷經170年直到1976年被新法典取代。
2、外國法制史中的英美司法制度有著獨特的組織架構和運作機制。英國的法院體系經歷過變革,最初分為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19世紀末統一后,如今分為高級法院(上議院、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和最高法院)和低級法院。
3、魏晉南北朝時期的法律 法典結構與形式的發展(《魏律》→《晉律》→《北魏律》→《北齊律》);法典內容的發展變化(八議、官當、重罪十條、準五服制罪、死刑復奏制度)。西周至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司法制度 司法機關(廷尉、大理寺);訴訟制度(五聽、春秋決獄與秋冬行刑)。
4、司法考試外國法制史名詞解釋:德國民法典,1900年德國民法典是一部由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時期的民法典,是大陸法系中最重要的民法典之一。
5、【答案】:你好,司法考試法制史的內容比較少,教材上所有的內容僅占幾十頁,考查的形式是選擇題,分值在10分上下。法制史的重點一直比較突出,中國法制史方面集中在各 朝法制思想、婚姻繼承制度、司法制度,著名法典、重要刑罰制度及其入律時間、清末修律、“預備立憲”等內容上。
德國司法制度圖書目錄
1、德國司法制度的詳細內容分為六個編,分別探討了總論、憲法訴訟、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以及勞動和社會訴訟以及財稅訴訟。第一編,德國司法制度總論,包括對司法概念的分析,定義本書研究的司法范圍,以及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章節詳細梳理了從古代到現代,乃至當代的司法制度發展歷史。
2、西方國家政治制度比較研究圖書目錄 緒論 本章概述了西方國家政治制度的總體框架,從歷史發展和理論基礎的角度,為后續章節的深入探討奠定基礎。 生成論:西方國家政治制度發展簡史 第一節,詳述了西方政治制度的起源和演變過程,揭示了其萌芽與歷史變遷。
3、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第一卷主要涵蓋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理學、法制史以及憲法的相關內容。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部分詳細討論了理念的理論基礎、基本內涵和要求,強調了依法治國、執法為民等核心原則。法理學部分則深入剖析了法的概念、價值、運行和演進,以及法律與社會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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